股权激励方案设计(讲解股权激励分配方案标准)

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有效的激励手段,在企业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华为任曾说,“华为能走到今天得益于良好的资金分配”。

股权激励的定义是使企业经营者/员工以公司股权的形式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使其作为股东参与经营决策、分享利润、承担风险,勤勉尽责地为公司长远发展服务的一种激励方式。从股权激励的定义可以看出,股权激励包括三个方面,即股份、权利和激励,“股份”包括实股和虚股,即股东是否真正拥有企业的股份,实股一般需要在工商机关登记,而虚股一般可以与其他股东和企业以协议的形式约定。“权利”包括所有权、表决权、分红权、企业增值权、企业剩余价值分配权等。、与股份关系最密切的,以及按股份比例享有的其他权益,如知情权、查询权、建议权、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提名权、股份分配权、抵押权、转让权等。股权激励的立足点是激励,即激励效果。无论采用何种形式的股权激励安排,如果激励效果不好,都不是一个好的股权激励方案。

在企业实践中,股权激励通常与公司治理和集团控制密切相关。

因为出资设立企业时,第一个环节步骤就是各利益相关方的出资协定,并根据出资情况制定公司章程,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各股东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出资方有法人单位且控股的话,则形成集团型架构,涉及到出资方对出资企业的管理和控制问题。本文主要从股权激励本身探讨股权激励机制的设计问题。

一、“股份”及相应权益

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之前,有几个与“实股”和“权利”相关的法律问题需要明确,这些法律问题在《公司法》中也有硬性规定。

持股比例达到67%时,具有完全控制权,能够通过股东会决议;有权修改公司章程,增加资本和股份等。公司章程是继《合同法》和《公司法》之后,能够约束股东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合同。持股比例达到51%时,拥有相对控制权,公司重大决策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进行表决和控制,如设置董事会和高管的薪酬、股权激励等。持股比例达到34%时,有一票否决权,即对股东会的决定有直接否决权,相对设定为67%。对于上市公司,当持股比例达到30%时,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其持股比例每12个月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当一家上市公司持有一家公司20%的股份,界定同行业的竞争权,上市公司就可以结合你的陈述,你就永远不会上市。持股比例达到10%时,可以有权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可以申请解散公司、变更董事会等重大决策。对于上市公司,当持股比例增加或减少至5%时,应在3日内通知并向证监会和上市公司公告;或者仅持股3%以上的股东有权在股东大会上提出临时提案。或者分别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股东大会决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监事、监事侵害公司利益的违法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股权激励实践中,企业授予激励对象的股权总额不超过总股本的10%。在2011-2019年a股上市公司披露的股权激励方案中,大部分上市公司披露的股权激励总额在5%以下,占比93%,尤其是3%以下的公告数量占比71.3%。

二、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内容

一个完整的股权激励计划通常涉及股权激励的目的、对象、方式、载体、数量、价格、来源、机会、条件、退出机制等十个方面。其中,模式、价格、机会和退出机制是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核心。

一般来讲,如果企业没有上市规划或是上市公司、企业不具有高成长性,或者企业属于重资产公司,没必要进行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模式主要包括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虚拟股票。在这三个模型的框架下,还会衍生出其他模型,如股票增值权、干股、账面价值股、业绩股、员工持股计划、期货股等。不同的激励模式有不同的对应权益。虚拟股、股票增值权、干股只享有分红权,不拥有所有权和表决权,属于现金结算权益。期权、限制性股票、业绩股、员工持股计划、期货股等。一般享有持股期间除分红权外的完整权益,属于股权结算范畴。股权激励选择的具体模式需要综合考虑原股东意愿、企业财务状况、上市或非上市公司、资本运营、企业发展阶段、市场竞争、行业属性、企业发展前景、激励对象、激励成本等因素。首先要看原股东是否愿意转让股份。如果股东不愿意转让股份,只能采用现金结算方式。典型的企业是华为,采取虚拟股份的形式。如果股东愿意放弃股份,可以采取相应的实股模式。去某企业时,要根据企业内外部环境和被激励对象,结合各种激励模式的机制,充分关注股权激励中存在的问题,经过讨论论证,选择适合企业实际情况的有效激励工具。如果激励对象是经营者或高级管理人员,期货股、绩优股和股票期权可能更适合;如果激励对象是管理骨干、技术骨干等重要员工,限制性股票或绩优股可能更合适;如果激励对象是销售人员,业绩股可能更适合。

股权激励的价格确定是股权激励方案设计的难点。

尤其对非上市公司,由于缺乏定价的机制,价格确定尤其困难。对于上市公司,由于有法律层面的指引,价格确定相对容易。对于非上市公司通常会综合考虑采用每股净资产法、市盈率估值法和现金流折算法。激励的价格一般会高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在市盈率估值和现金流折算中求得某种平衡。比如某个企业每股净资产是1.5元,同类型上市公司市盈率是30倍,现金流折算每股价值是20元,那么可能取某个中间值,价格定为15元。如果企业在进行股权激励时,前期已经进行过A轮、B轮融资时,股权激励的价格一般会高于融资的价格,这样才能显示出公平性。

股权激励的时机会影响激励的效果和成本。

一般情况下,当企业高速发展且出现增长缓慢,核心人员发现企业业绩增长与自己关系不大时,采取股权激励效果会比较好,这样能留出人才,并且使员工能分享到企业成长带来的收益。如果企业有上市规划,在进行股改时激励的成本会较低,最迟也不能迟于上报上市申报材料前。因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财会[2006]3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公司需要将公允价格与认购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公司的成本或费用,同时增加相应的资本公积金。如果该费用过高,财务上就会出现亏损,影响上市报告期内财务数据应有的成长性,给公司上市形成障碍。所以,对有上市计划的公司来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时机最好在申请上市报告期开始阶段,这样才能体现出公司业绩呈递增趋势。

退出机制的设计是股权激励成功的关键。

对于上市公司,由于有畅通的退出通道,股权激励实施相对比较容易。对于非上市公司,如果没有合理的退出机制,股权激励恐怕实施会比较困难。比如如果采用限制性股票的激励模式,如果企业没有成功上市,激励对象已经真金白银购买了企业的股份,股份非但不能增值,不能起到应有的激励效果,还会对激励对象形成负面效果。所以在设计退出机制时,除了设定退出条件外,在退出价格上也应向有利于激励对象倾斜。这样才能免除激励对象的后顾之忧,使激励对象安心为企业搞好服务,与企业一同成长。股权激励通常是应用于面向激励对象个体的激励方法,如果将范围和视野扩大,它与国企的混合所有制改革、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环境不谋而合,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得到广泛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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