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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加大扫黑除恶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犯罪,促进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安居乐业,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近日,我市法院公开审理、宣判一批涉黑涉恶案件。

宝塔区法院:公开宣判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

7月31日,宝塔区法院对艾延梅等22名被告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宣判,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市民群众参加了庭审旁听。

经审理查明:2008年以来,马文义(批捕在逃)与被告人艾延梅在延安市宝塔区先后纠集、网罗被告人李某亮、张某喜、张某、高某浪、张某某、李某飞、李某雷等人多次以暴力、威胁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插手民间经济纠纷,攫取了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形成了以马文义、艾延梅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以马文义、艾延梅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组织成员共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9起,其中有组织地实施刑事犯罪案件16起。该犯罪组织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到宝塔区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宝塔区法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认罪悔罪态度情况,对艾延梅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万元;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6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被告人分别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敲诈勒索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9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冻结被告人的资产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所获的违法所得依法退赔被害人,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志丹县法院:公开审理两起涉恶案件

近日,志丹法院集中宣判了被告人乔海明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及被告人张晓龙等4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案,实现了扫黑除恶案件全部清零目标。

2008年至2017年年底,以被告人乔海明为首,崔宏林、刘怀荣为组织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纠集者相对固定,并伙同王刚、古世强、简文斌、乔延红以营利为目的,组织参赌人员赌博,提供赌博场所、赌资并放高利贷,在志丹县范围内多次共同实施开设赌场犯罪活动,并以向参赌人员放高利贷、抽头渔利等手段敛取钱财。同时,为索取赌债,强迫被害人以低价交易自己的财产,并纠集崔宏林、刘怀荣共同实施非法拘禁犯罪活动,分别采用纠缠、威胁、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软暴力”手段索取债务,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志丹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3项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乔海明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4个月至2年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

2012年以来,以被告人张晓龙为纠集者,以被告人惠鑫鑫、段延阳为组织成员,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纠集者相对固定;被告人张晓龙为牟取暴利,在志丹县城以1万元每日100元的利息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为索要高利贷,三被告人对贷款人多次以辱骂、恐吓、威胁、上门滋扰、扣押房屋及车辆等方式实施寻衅滋事、强迫交易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志丹法院结合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法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3项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张晓龙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余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4年有期徒刑不等,并处2万元至4万元不等罚金。其中对被告人胡某某未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组成人员。

洛川县法院:公开宣判高小峰等16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件

近日,洛川法院对高小峰等16名被告人恶势力犯罪案件依法公开宣判。

经法院审理查明,以被告人高小峰为纠集者,以被告人常志明、常志文、张博、尉永超为成员的恶势力,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开设赌场、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被害人的正常生活工作,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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