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如何质押(股东为公司如何做股权质押)

股权质押

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个人)为公司的债务(公司发可转债),向股东以外第三方质押股权,是否需股东会决议通过?

观点1:如果股东是为股东本人的债务将本人的股权进行质押,不算是对外担保,不用公司决议,一般不需要走公司的流程。不过需要公司章程,不排除有的公司在章程里有特殊约定。股权质押具体办理流程还需要咨询当地工商。

观点2:个别股东为公司债务质押自己股权的,不属于公司法16条的适用范畴。公司法第16条是针对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外为其他债权人提供担保。股东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公司)债务担保,要走的也应该是股东自身(若为法人)的决策程序,和公司(债务人)流程没关系。

观点3:有限公司要一下公司章程限制转让的安排,最好还是让其他股东做个承诺,避免实现质权时麻烦。

观点4:1、银行股权的质押会有一些流程上的限制,比如一定情况下要向银行董事会事先备案。2、银行或者国有企业的股权有质押比例的限制要求,可能章程也会把规定的内容内化了需要内部决议和审批的内容。3、银行、保险、证券公司或者国有企业的股权质押也要股权管理办法对于质押的限制,否则可能因为民法典153条,被认定为违法或者悖俗无效。

观点5:有些省份股东质押自己的股权,工商需要股东会决议。

追问:担保法78条关于是不是完全失效了?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应该参照什么规定?

观点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六十条,担保法已作废。股东对外转让应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如公司法第71条、公司法解释四第16、18、22条。

观点2:物权法对担保法78条做了修改,民法典也是按照公司法的思路规定的。没有再要求适用转让的规定,改成以登记为质权成立的标准。

相关法规

《公司法》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及本规定所称的“同等条件”时,应当考虑转让股权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因素。

第二十二条 通过拍卖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确定。

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的,适用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或者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书面通知”“通知”“同等条件”时,可以参照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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