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公司不解除劳动合同)

文章目录

  • 1.企业解雇员工
  • 二。过失解雇的程序问题
  • 三。无过错解雇的程序性问题
  • 四。员工离职的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解雇员工

二。过失解雇的程序问题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一个

通知工会终止的原因。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的规定,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在辞退劳动者之前,需要将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告知工会,这是民主程序的要求。如果工会认为工人的行为没有达到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度,那么企业就要终止劳动合同。工会认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继续解除。

2

向劳动者送达违章清单。

用人单位需要向员工送达违规清单,告知员工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况,以及员工违反员工手册相关规定的事实。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工。

向劳动者送达终止通知和证明。

企业需要向劳动者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劳动者未签收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证明,企业无法直接送达劳动者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快递方式送达至劳动者预留的通讯地址,进行邮寄。

关于邮寄地址,您需要同时邮寄到以下地址:

(一)劳动合同中载明的劳动者地址

(2)员工身份证上的地址

(3)可以确认联系劳动者的地址。

快递要求EMS(中国邮政),材料名称(如劳动合同终止证明、违章证明等。)应在快递单上注明,并保留投递结果的书面凭证。如果快递被拒收退回,不要开快递。不开快递的目的是为了以后企业和劳动者发生纠纷时,在法庭上打开快递作为劳动仲裁或诉讼的证据。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注意事项

试用期辞退员工的注意事项

1.有明确的聘用条件。

2.雇佣条件已经以书面形式送达员工。

3.有合法有效的评估依据。

4.保留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5.在试用期内做出辞退决定。

企业需要在试用期内做出辞退决定。如果企业内部审批流程多,试用期过后才会做出辞退决定。一旦试用期过了,员工就成了正式员工,导致企业无法适用试用期辞退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三。无过错解雇的程序性问题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辞退无过失员工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2.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将终止原因通知工会。

因为是用人单位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提前告知工会解除的理由。

3.向劳动者送达《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和《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书》。

4.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这是无过失辞退和无过失辞退最重要的区别。因为无过错辞退中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员工离职的法律风险防范

员工离职的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应保留员工辞职信等书面文件。

2.企业要审查员工辞职的原因。

3.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中,注明协商主体是企业还是劳动者。

4.细化员工离职交接,如交接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等。

员工主动离职不配合交接怎么办?

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如有),在员工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后,由用人单位以银行转账或现金的形式支付给员工。

在员工希望得到经济补偿的前提下,这种方式会使员工积极配合工作交接。

5.企业需要及时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将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本文部分涉及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法律风险防范,于思雨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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