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发布通告,规范养犬行为, 你怎么看?

作为一个宠主,很支持有关部门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

近年来,由于人们的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城市中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其中大部分为养犬,品类多种多样,大小体型各异,给人们带来了很多的欢声笑语,但也给很多人带来了各种困扰和麻烦。比如狗狗深夜乱吠,影响他人休息;狗狗随地大小便,影响社区和城市的卫生文明。更有甚者,狗狗发狂伤人,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为此,很多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这对养犬人和非养犬人都是很有好处的。

我认为要做一名合格的养犬人,要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每年定期为狗狗注射相关疫苗及进行常规体检;

第二:不带狗狗进入公园、学校、商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

第三:遛狗使用牵引带。有伤人等不良记录的犬只外出时应使用口罩。尽量避免近距离(1—2米)接触小孩、老人、孕妇等人群;

第四:以正确合作的积极态度承担因管理狗狗不当而引发的一切后果。如抓伤他人、咬伤他人或损坏公物等;

第五:及时清理狗狗粪便,并妥善处置;

第六:深夜、清晨避免让狗狗吠叫;

第七:乘坐电梯时,尽量抱起狗狗,如同乘人害怕狗,就礼貌退出,等候下一部电梯;

第八:善待狗狗,不长期囚禁、拴养狗狗,不虐打狗狗;

第九:尽量为狗创造终生养护的条件,绝不遗弃。

希望各位宠主能负起责任,文明养犬,设身处地的为他人着想,也希望更多的地方尽快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养犬行为,为市民带来一个文明安全的生活环境。

我是宠物爱好者,冰凉冰凉帝,我家的宠物是小柴犬名为奶茶,希望下面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带来一些帮助:

规范养犬

框好范围

有了约束

才有了安全的保障

文明养犬

减少安全事故

做好自己

握好绳索

不伤害他人

不破坏环境

世界才会变得更美好。

狗不懂事,狗主人不能不懂事,《宁波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将“养犬人自律”“置顶”, 你怎么看?

养狗人必须自律。我所在的城市,很多小区,包括我现在居住的小区,养狗的人很多很多,我也养了一只小狗。早晨和傍晚是遛狗的高峰期,很少见到养狗的人会随身携带收拾狗狗粪便的工具。于是,狗狗的粪便随处可见。更让人不能接受的是,遛狗的地方,也有很多小孩子玩耍。作为一个养狗的人,我很想告诉遛狗的人们,在爱护自己的狗狗同时,不要忘记遵守公共卫生,给孩子一个干净整洁卫生的娱乐场所,共同维护小区的环境卫生。我自律,我做到了。

狗主人是狗的监护人,狗的问题其实是法律完善和狗主人监护缺失。用制度来监管法律执行和狗主人对狗的监护落实,是爱狗人士和其他群众和睦相处的保障。

关于太原市养狗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生活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山西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南城区、北城区、河西区为限制养犬区。南、北郊区与城区交错的村,经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划为限制养犬区。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外国人及暂住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主管限制养犬工作。 公安、农牧、卫生、工商、环卫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配合,做好限制养犬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公安部门负责养犬审批、登记注册、核发许可证和日常管理工作,对违法养犬者给予处罚,捕捉违章犬和捕杀狂犬病犬;

(二)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核发免疫证,监测犬病疫情,诊治犬病,协同公安部门捕杀狂犬病犬;

(三)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监测犬病疫情;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的管理;

(五)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对犬污染环境的监督。

第五条 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居民和外国人养大型犬、烈性犬。 居民养小型观赏犬,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报公安分局批准。 外国人申请养小型观赏犬由市公安局批准。 小型观赏犬的犬种和体高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农牧局确定后公布。

第六条 限制养犬区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因军事、侦查、科研、看护、表演需要养犬的,应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公安分局审核后报市公安局批准。

第七条 限制养犬区内居民申请养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年满18周岁,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三)独院或独门居住。 符合上列条件申请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禁止在公寓、集体宿舍居住的人员养犬。

第八条 经批准养犬的,应携犬到农牧部门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持免疫证到公安分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外国人经批准养犬的,在对犬进行检疫检查、注射狂犬病疫苗后,持免疫证到市公安局办理登记注册,领取《养犬许可证》和犬牌。

第九条 《养犬许可证》按一犬一证核发,有效期为一年。犬牌应带在犬的颈部。未带犬牌的,视为无证犬。

第十条 经批准养的犬,在第一次进行登记注册后,从第二年起应逐年按时进行年检。逾期不年检的,视为无证犬。 年检的程序和内容,按本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和外国人,应交纳登记注册费,进行年检的应逐年交纳年检费。登记注册费、年检费为每年每只犬四千元。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登记注册费、年检费的标准进行调整,但不得低于四千元。

第十二条 单位和居民将已登记注册的犬,转让、买卖或犬死亡的,应在一个月内到公安部门办理过户或注销手续。继续养犬的,应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禁止开办犬养殖业和犬交易市场。

第十四条 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对所养犬应实行拴养或圈养。

第十五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单位和居民所养犬死亡之后,应自行深埋,不得随意扔弃。

第十六条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

(三)携犬出户时,应带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出户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四)不得损害公共。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携犬人应及时清除;

(五)不得侵扰他人正常生活。

第十七条 经批准养犬的居民应在院门或户门处设置由统一制作的养犬标牌。

第十八条 单位和居民发现所养犬患狂犬病后,应自行捕杀或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农牧部门捕杀。

第十九条 除因军事、侦查、表演外禁止将限制养犬区以外的犬带入限制养犬区。

第二十条 限制养犬区内,单位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的,由市公安局没收其犬,并处单位五千元罚款和责任人二千元罚款。居民和外国人无《养犬许可证》擅自养犬的,由公安分局没收其犬,并处四千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开办犬养殖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犬和非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分局对责任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应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一)携犬进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

(二)携犬进入公共场所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因养犬侵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四)违反犬出户时间的;

(五)未按要求设置养犬标牌的。

第二十三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随意扔弃死亡犬的,由管理部门处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携犬人对犬在户外排泄的粪便不清除的,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处责任人5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或居民养的犬造成他人损害的,单位或居民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公安部门应没收其犬,吊销《养犬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限制养犬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分局处责任人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的,依照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倒卖《养犬许可证》或犬牌的;

(二)纵容犬伤害他人的;

(三)违反本规定将限制养犬区以外的犬带入限制养犬区的;

(四)拒绝、阻碍管理人员依本规定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六条 在限制养犬区内,对流窜街头的违章犬,公民可以捕杀,也可捕捉后交公安部门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民可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有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具体运用中的问题由解释

从狗处求精神慰籍是一种极度空虚的表现,原本不应该允许养犬,免得四邻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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