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法人(法人变更后原法人有责任吗)

第一部分民法总则

第三章

第六十七条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人合并是指两个以上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种:1。新设合并又称创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法人合并为一个新法人,被合并的原法人全部属于被消灭的公司合并形式,原被合并法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由新法人承担;

2.吸收合并又称存续合并,是指将一个或多个法人纳入一个现有法人,被合并的法人资格消灭,存续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权利义务由合并后存续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人分立是指将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新法人的行为。有两种类型:

1.新设分立又称创设分立,是指将一个原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新法人。原法人资格消灭,分立后的新法人成立。

2.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原法人的一部分分离出来,成立新的法人。原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分立的法人成为新的法人。设立新的分立时,应当将原法人的财产所有权和债权债务分割为两部分或者两部分以上,并在分割的财产上设立若干新的法人。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法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否则不适用本规则,按约定办理。

来源:法治研究君原创青年学生法治教育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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