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和质押的区别

抵押标的不同: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抵押物性质不同: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押物可移转占有。

生效日期不同: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押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一般来说,抵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抵押人承担责任,质押物毁损或价值减少由质押权人承担责任。债权人对抵押物不具有直接处置权,需要与抵押人协商或通过起诉由法院判决后完成抵押物的处置;对质押物的处置不需要经过协商或法院判决,超过合同规定的时间质权人就可以处置。质押贷款与抵押贷款,道理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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