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绩比较基准什么意思?业绩比较基准定义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混乱点”

  市面上业绩比较基准或类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形式可分为五种:

  一是固定数值型,如“业绩比较基准为3.5%”。

  二是区间数值型,如“业绩比较基准为3.85%-4.25%”。

  三是在基准利率或市场化利率上做加减。如“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0bp”。

  四是指数或指数组合型。如“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0%+中证全债指数收益率×40%”。

  业绩比较基准的混乱的根本原因:不同监管体系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要求不同。从监管的具体要求和方向来看,证监会对业绩比较基准的要求更为严格和规范,且银保监会向证监会看齐,所以我们先从证监会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监管脉络说起,涉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

  1.第一阶段:预期收益率阶段,资管产品收益基本都以“预期收益率”形式表现

  资管新规之前,银行理财和信托的刚兑最为突出,预期收益率则完全等同于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实际收益,所以券商资管、基金专户作为通道也具有“隐形”刚兑的性质,且也以预期收益率的表现形式体现收益。

  2.第二阶段:禁止带有“保证收益的”宣传,私募基金业内开始使用业绩比较基准

  2016年中基协发〔2016〕7号文,禁止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3.第三阶段:“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滥用和整改

  (1)和合资管案例:2018年7月6日,中基协对和合资管的处分决定书中,基本上将当时证券投资基金的“业内常规操作”列为“违规行为”,其中涉及到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是用于衡量资产管理人投资能力的指标。A资管计划等资产管理计划违反投资范围规定,从事信托贷款业务,投资行业通用的业绩比较基准概念无法适用。从A资管计划的合同条款看,“业绩比较基准”在该合同中的实际意义完全不符合投资行业的通用概念,具有使投资者形成“承诺最低收益”预期的客观效果。”

  该事件以后,业内对“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采取谨慎态度,后来多采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2)2019年6月03日,关于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基协发〔2019〕4号)明确针对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重点核查以下内容:

  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条款是否与其合理内涵相一致,是否混同使用;设置业绩比较基准的,是否说明业绩比较基准的确定依据;业绩比较基准是否为固定数值,是否存在利用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明示或暗示产品预期收益的违规情形。(3)2019年12月23中基协发布的新《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明确管理人可以约定“业绩比较基准”或“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但相关概念的使用应当与其合理内涵一致,将上述概念用于明示或者暗示基金预期收益,使投资者产生刚性兑付预期。

  (4)2020年6月5日,关于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80号)明确“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应当用于约定业绩报酬的计提提标准,变相用于宣传“预期收益率”。

  (5)2020年10月23日,关于就《关于修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关于修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的决定》明确:“披露资产管理计划信息,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管理人、投资经理及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的过往业绩。”

  (6)2020年12月30日,《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明确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包括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很明显,证监会对“预期收益率”到“业绩比较基准”,再到“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上,是一个逐步规范的过程,目前也取得了一定成效。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现今的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更像是处于以上第二、第三阶段之间,对收益相关的“描述”也多为证监会上述界定的“敏感词汇”,所以目前正处于监管关注的要点。

  二、业绩比较基准产品案例分析:银行、信托、基金、券商资管、私募

  然后我们再看看现实的情况,通过笔者整理,市面上资管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表现形式大致呈以下特点:

  1.理财子发行的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表现形式全覆盖

  早期理财产品都是以预期收益率的形式来表现产品收益,如“本理财计划预期最高到期年化收益率为5.20%”,理财新规明确宣传产品的预期收益率,业绩比较基准开始被使用,但两者在内涵上完全不同,下文将进行详细论述。就理财子理财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表现形式而言,现金管理类产品和货币基金类似,采用基准利率或市场化利率上做加减的形式,固定收益类和混合类产品以固定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为主,也有部分为组合形式,权益类产品目前较少,以指数组合型为主。

  2.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区分新老产品,新产品多为固定数值型,少部分为在基准利率或市场化利率上做加减,下图为部分产品示例:

  而老产品仍然属于预期收益型产品,其表现形式主要为固定数值和区间数值型,如“预期年化收益率为2.70%”“预期年化收益为2.8%-3.3%”,现处于整改阶段。

  在银行理财层面,无论是商业银行发行的还是理财子发行的产品,固定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的业绩比较基准还起到一个作用:用来计算超额收益。

  有些产品说明书中把超额收益描述为“超额管理费”、“浮动管理费”、“超额收益率”、“超额业绩报酬”,其实本质是一样的,即将超过固定数值型或区间数值型的部分或者全部,转换为管理费或者直接纳入中间收入。

  如“产品扣除销售手续费、固定管理费、托管费后,本产品年化收益率低于业绩比较基准4.80%(含),投资管理人不收取浮动管理费;年化收益率超过业绩比较基准4.80%的部分,70%归客户所有,其余30%作为投资管理人的浮动管理费”。

  又如“超额业绩报酬是指产品到期或提前终止时,若本产品扣除税费、管理费、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后的年化收益率高于产品业绩比较基准的上限,则管理人对于超出部分按照80%的比例收取超额业绩报酬。”

  和以前的银行理财不同的是,以往超过预期收益率的部分,大多没有给投资者,所以资管新规在答记者问上提到“金融机构将投资收益超过预期收益的部分转化为管理费或直接纳入中间业务收入,而非给予投资者,也难以要求投资者自担风险。”

  意思就是:银行以前只把达到预期收益率的固定收益给投资者,没有把可能存在的超额部分给到投资者,收益并没有全部享受,那你怎么能让我承担风险呢?

  但事实上,投资者也挺开心的,毕竟长期享受了固定收益,不会亏损,但这样长期下来,就造成了银行理财的投资者严重缺乏风险自担的意识,甚至把现在的“业绩比较基准”等同于过去的“预期收益率”。

  所以现在监管致力通过规范“业绩比较基准”的使用,来让投资者清楚自身承担的风险大小。

  我们再来看证监会的“优等生”公募基金:

  3.公募基金:业绩比较基准表现形式基本实现统一,以基准利率或市场化利率上做加减、指数或指数增强型、组合型为主,如图:

  其实,业绩比较基准最早来源于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明确其可作为基金信息披露的内容之一,如证监基金字〔2003〕104号文“根据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约定采用自定义业绩比较基准的,必须简要说明该业绩比较基准的构建以及再平衡过程;业绩比较基准可以采用某一股票指数与某一债券指数按照一定比例合成的基准;所采用的指数应当是市场公开披露的指数”示例如“把基金XX净值增长率和同期业绩比较基准(以上证A股指数为例)收益率进行比较。”由此看出,在证券投资基金下,业绩比较基准是一个相对概念,用于和基金净值增长率做比较。

  笔者通过总结基金合同中和业绩比较基准相关信息后,得出以下结论:

  (1)公募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具有体现基金的投资标的、反映基金风险收益特征、衡量基金的主动管理收益水平的内涵;

  (2)公募基金合同条款中明确,信息披露义务方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所以业绩比较基准也禁止存在“预测业绩”的含义,这一点从表现形式中也可看出。而在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中,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定义普遍存在“预判”、“预估”的含义。

  4.信托产品:以固定数值型、区间数值型为主,且对“业绩报酬”的存在多种类似、变相描述

  如图,信托产品存在多种“类业绩比较基准的”的描述。在以上列明的信托产品中,除融资类信托常见的预期收益率以外,还存在“业绩比较基准”,“基础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基准收益率”、“业绩基准线”等多种描述,在表现形式上以固定数值型和区间数值型为主,并且也存在业绩报酬的超额提取。

  5.券商资管、基金专户:监管要求业绩比较基准必须使用区间数值型,但目前业内使用业绩比较基准较少,基本使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

  资管细则出来以后,业内用业绩比较基准越来越少了,主要是因为区间数值型的业绩比较基准需要管理人进行测算,且测算下来对管理人而言意义不大。目前业内多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但是业内却存在(1)利用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变相挂钩宣传预期收益率,明示或暗示产品预期收益;(2)基金专户存在用A产品的业绩报酬来补B产品的业绩缺口;多个专户合并计算业绩报酬,如“A产品不达标则B产品收取业绩报酬”等违规情形,这也是为什么大家对以上概念产生混淆的原因之一。

  其实,“业绩比较基准”和“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两者的区别可以简单理解为:前者为产品、投资人服务,后者为管理人服务。

  “业绩比较基准”是在对“过往产品业绩”总结基础上得出来的数值,目的是供投资者“参考”;

  “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是作为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的一个基准而存在,而业绩报酬作为管理费的一部分,目的是激励基金管理人承担适当风险,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收益。市面上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可以表示为(1)一个固定定值,如“对收益【超过年化8%的部分收取5%】的业绩报酬”;(2)区间数值,如“满足特定条件下,管理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可达年化12.7%-16.4%”。

  在使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时需要注意,一是管理人必须做风险提示,二是对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概念的宣传,不能涉及刚兑或者暗示为预期收益,三是资管细则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与投资者在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提取业绩报酬,但提取比例超过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以上投资收益的60%,这个比例限制同样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而银保监旗下的资管产品目前没有业绩报酬提取比例的限制规定。

  6.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本不使用“业绩比较基准”的描述,而是通过列明历史业绩数据(对标指数)和“多个现存及以往投资案例示例”的形式表现。

  在业绩报酬上,2020年6月25日,关于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报酬指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基协字〔2020〕80号)明确:

  【业绩比较基准法作为业绩报酬计提方法的一种,其中业绩比较基准即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的一种。】

  管理人提取业绩报酬可能采用不同的业绩报酬计提方法,按照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来划分,业绩报酬计提方法可分为:

  一是高水位法,计提基准为基金历史高水位,业绩报酬计提基数为基金管理人取得超过历史高水位的绝对收益。高水位法为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使用的方式,如产品说明书中常见的表示为“业绩报酬采用高水位法扣份额方式计提创新高部分的20%”、二是业绩比较基准法,计提基准为与投资策略相匹配的市场指数或指数组合,计提基数为超出相应指数或指数组合的相对收益。该方法作为基金专户业绩提成的传统模式,如“业绩基准为8%,业绩报酬提取为20%,若基金一年的业绩为20%,业绩报酬=(20%-8%)*20%=2.4%””三是门槛收益率法,计提基准为固定的年化收益率,即门槛收益率,计提基数为基金实际年化收益率超过固定年化收益率的相对收益。综上,可以看到不同的资管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在表现形式存在很大区别。

  此外,由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没有明确统一的定义,笔者还发现,不同监管体系下的资管产品对“业绩比较基准”的定义也存在区别:

  (1)银保监旗下资管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强调“过往业绩”、“投资目标”、“预估(预判)收益”

  银行理财如描述为“业绩比较基准是管理人基于对过往投资经验及对产品存续期投资市场波动的预判,而对本产品所设定的投资目标。”信托产品如描述为“业绩比较基准作为受益人可获得利益的基准,以及受益人超额收益或受托人浮动信托报酬的考量基础。”根据信托业协会2021.02.01官网披露,“业绩比较基准是指发行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根据产品或者投资管理人往期业绩表现,或同类型产品历史业绩,而计算出来的金融消费者可能获得的预估收益。业绩比较基准只具有一定的参考性,并不代表实际一定能达到的收益”(2)证监会旗下资管产品的业绩比较基准

  公募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一般能体现基金的投资策略,不含“预测”意思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计划和私募基金目前越来越少使用业绩比较基准,使用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果使用业绩比较基准须采用区间的形式,也仅将其表示为对过往业绩的体现。但无论是银保监旗下还是证监会旗下的资管产品,均会对业绩比较基准或者类业绩比较基准进行风险提示,如“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本产品的未来表现和实际收益,或管理人对产品的收益承诺”。

  三、业绩比较基准究竟“准不准”?

  可以从以下角度来回答:

  就数值本身而言,经常性地“准”说明可能存在一定调节,“不准”说明市场化真净值。从监管层面来分析,现行银行理财和信托的“业绩比较基准”处于监管关注并且亟待整改阶段,在产品净值化运作下,业绩比较基准,确确实实只起到“参考作用”,且参考价值变弱。未来,银行理财需按照理财新规的要求,即“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登载商业银行开发设计的该款理财产品或本行同类理财产品过往平均业绩及最好、最差业绩。业绩引用的统计数据、图表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全面,并注明来源,引用未经核实的数据;同时要真实、准确、合理地表述理财产品业绩和商业银行管理水平。

  在销售上,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和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理财产品宣传推介。

  监管的意思很明显:业绩比较基准是历史数据,过去不能代表未来,准不准只能由时间证明。同时让管理人把实战业绩拿出来,让投资者在明晰风险、尽享收益的基础上自担风险。

  对于投资者而言,现在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前的“预期收益率”,以往的刚兑不再,“闭着眼”买银行理财和信托产品的时代也一去不复返,切勿对“业绩比较基准”等描述产生固定收益联想。那投资者还可以参考什么指标来进行投资判断呢?参照公募基金。

  首先,产品均为净值化运作,各个资管机构都开始披露净值变化,可将净值转换为历史收益情况作为参考。此外,还可以结合其他相关产品信息判断,如同系列产品的过往业绩(类似于公募基金中与同类型基金对比),还有业绩比较基准和实际收益率的偏离度、历史盈利概率、最大回撤(产品净值从高到最低的下降幅度,指标越小越好,一般认为最大回撤越大风险控制能力越差)等来进行投资辅助判断。

  总而言之,“卖者尽职,买着自负”才是大资管的本质。

  四、对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误解

  和收益相关的还涉及到七日年化收益率,它就是出现在现金管理类产品和货币基金推介界面“C位”标红的数值,如图:

  本文针对七日年化收益率主要讨论:和实际收益的相关性。

  首先来看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定义和公式,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连续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每万份产品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化收益率。

  万份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净收益/当日该类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若连续七天的万份收益分别为R1、R2、R3、R4、R5、R6、R7,则第七天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所以七日年化收益率仅为最近连续七日的万份收益折算出来的年化收益率,投资者拿到手的收益实际为每日的万份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看看就行了。

  为什么有些产品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表现“尤为突出”?

  以市面上的货币基金为例:如余额宝,其万份收益变化不大,维持在0.56-0.6之间,所以7日收益折算出来的年化收益也维持在2.11-2.17%左右。

  但有些七日年化收益为3%以上的货币基金,3%意味着在七日内至少有一天万份收益超过1,这是如何做到的?

  这与公募基金投资信用债的记账方式和公募基金的免税政策相关,一般基金经理会在投资的前期先计提20%的增值税,不计入产品净值,当信用债到期时,20%的税收则会返回到公募基金收益里直接体现。所以这就意味着存续期内如果有多只债券到期,当日拿到的万份收益就会增多,反映出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也会“好看”,但如果只有一只债券到期,也就意味着你只能拿到一天超过1的万份收益,其他时间的表现就不突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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