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
第十条:瘢痕体质。面颈部长径超过3cm或者影响功能的瘢痕。其他部位影响功能的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面颈部文身。着军队制式体能训练服其他裸露部位长径超过3cm的文身。其他部位长径超过10cm的文身。男性文眉、文眼线、文唇。女性文唇。不合格。
《征兵工作条例》中规定: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由县、市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可以指定体检医院。也可以统一抽调医务人员组成体检组。设立体检站。
第十九条:县、市征兵办公室应当组织对准备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进行体格抽查。抽查人数一般不少于征兵人数的三分之一;经抽查。发现不合格人数比较多的。应当全部进行复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