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的限制有哪些

关于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现役军人配偶。系指与现役军人有婚姻关系者。不包括仅与现役军人有婚约关系者。离婚须得军人之同意。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情况。

关于在一定期间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或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适用本条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第二。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规定限制。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女方发现怀孕上诉的。查明属实后。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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