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代书遗嘱的成立条件:

第一。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由见证人代替遗嘱人书写遗嘱。代书遗嘱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嘱。而是代书人按照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嘱人口述的遗嘱内容。而不可对遗嘱内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第二。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见证人一般是遗嘱人指定的。并经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嘱见证人。

第三。代书人、见证人和遗嘱人必须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嘱。应交由其他见证人核实。并向遗嘱人当场宣读。经遗嘱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

《继承法》第17条第3项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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