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邮是什么意思(包邮是不是免运费)

电商蓬勃发展,很多实体企业也纷纷开启了电商销售渠道。这种新的零售形式就会产生大量的“邮费”。有的店家包邮,有的店家不包邮,那么包邮也好不包邮也罢,对于商家来说这个“邮费”应当如何做财务和税务处理呢?

今天就来说一说~

本文的思路也可以扩展到线下对公业务的运费上。

电商中关于谁负担运费,有包邮和不包邮两种情况。

先举个例子,方便下文讨论:

小程买了一个柜子,在某电商平台对比两家,A家柜子1000元包邮,B家柜子900元,不包邮,邮到沈阳需要邮费90元(在付款时运费一起付给商家,不是到付)。那么A、B两家的邮费在财务和税务上应如何处理呢?

Part 1 账务处理

我们先看包邮的A家:

包邮就是运费由卖家承担,这就跟我们常见业务中销售货物同时负担运费一样,所以1000元包邮的话处理起来相对简单,财务和所得税上的收入就是1000元,增值税销售额也是1000元。假设运费也是90元的话,A家就可以将运费计入销售费用,向承运方索取到发票后即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再看不包邮的B家

不包邮则买家在支付货款的同时也支付了运费(非到付),交易完毕后货款和运费都会打到卖家账户(各平台流程上会有些差异,但结果是一样的),也就是相当于卖家先行帮消费者“垫付”了运费。

这么看在财务处理上这个“代垫”运费实际上在先行垫付的时候是一笔“其他应收款(买家)”(先收到运费后结算给承运企业或快递的话,就在收到买家付来的邮费时先记“其他应付款(快递公司)”)并计入公司的损益当中。

不过在实际生活中,卖家与快递公司实际结算的运费跟收取的运费可能金额并不相同,会出现差额的情况,那么这个差额在财务上应如何处理呢?

例子中B家收取了我90元的邮费,但实际只支付给了快递公司60元,而节省下的30元也不会退给我,那么这30元就要计入公司的损益当中。

入哪个科目?这就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来判断。

如果企业在制定销售策略以及设置运费时就已知会产生差额,故意多收邮费来补产品的利润,也就是这个柜子本来应该卖930,而有意标低价来吸引客户,然后从“邮费”里赚钱,那么显然这个差额就属于货物对价的组成部分,按准则要求这30自然属于收入,应当计入到主营业务收入当中。

至于说有人就算真的是从邮费赚钱也不愿意进收入,原因是怕“多交增值税”,这个咱们后面说。

如果企业并非在邮费赚钱,只是快递公司运费调整、大客户折扣等原因真的“帮客户省下来”的邮费,而且也没有归还给客户,那就是“白捡”的钱,并非货物的对价,那么这个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其实按照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对科目的解释,这类差额计入“其他收益”似乎更妥当(其他收益并非仅用于政府补助),因为也属于跟日常活动有关的,与营业收入一样,对营业利润施加影响,这样可以避免企业通过运费政策来调整营业利润。)

相反,如果客户给的邮费并不够,也就是商家还要贴钱,例如本例中B家实际支付了98的运费,我只给了90,另外8元是B自己掏的,那么这8元的处理思路就跟“包邮”的思路是一样的,计入销售费用就可以了,90仍然是代收代付,走往来。

Part 2 涉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

在企业所得税上,并没有对运费的单独文件,因此只需要满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企业所得税的通用规则即可,既:1、是邮费为企业实际支出且与取得收入有关的;2、取得合法有效扣除凭证的。

还是开篇的例子,A家是包邮,因此作为销售费用的邮费只要拿到了快递公司的合规发票就可以在所得税前正常扣除,税会处理一致,没有问题。

B家几种情况里,如果是上面我们说的往来类,且没有差额,那就既不是所得税里的收入,也不存在扣除。不过有个问题还是要提醒下,虽然钱上没有差额,但往往快递公司会将发票开给商家而不是真正出钱的消费者。那么由于该邮费并非商家的实际支出,因此即使B家取得了自己名头的发票也不能扣除,避免出现代垫的运费“不算收入但计算扣除的情况发生”(这类邮费票子走到账内导致不平,所以账上一般长期挂往来,或抽出现金冲掉往来等形式平掉,都会导致少缴税,是不可取的)。发票可以作为代收代付的凭证留存,而非费用扣除凭证。

如果有差额那么思路跟上面会计处理是一样的,多的就要算所得税中的收入,少的算作费用,在取得合规发票的情况下可以扣除。当然只能部分扣除,就像上面B家98元邮费,小程只付了90元运费的例子中,B家虽然收到了98的发票,但也只能扣除自己实际负担的8元。

增值税:

增值税是重头戏,因为思路与财务、所得税都不太一样,容易被忽略。

包邮的没什么可说的,开篇例子中A家直接给客户开1000元的发票,增值税销售额也是1000。收到快递的发票如果是专票的话也可以抵扣。

下面说下B家。

虽说B家不包邮,属于代垫运费,财务上也按往来处理的,但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有如下规定: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

首先,代垫或代收的运费属于增值税中的“价外费用”,而且由于邮费发票开具的是销方名字,且未将发票转交给购买方,因此不满足排除条件中的“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所以妥妥的按价外费用处理。

价外费用作为销售额的一部分,判定为价外费用就意味着要交增值税,而且税率向主导业务看齐,比如例子中的柜子税率为13%,那就意味着B家需要按照900 90=990作为销售额,13%作为税率来计算缴纳增值税!跟是否与实际运费由差额、账如何做等没有关系!因为增值税是价外税,就是看法规和实际业务,而不是根据账务处理判断。

当然另一方面B家如果收到了快递公司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是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只不过这个进项和销项之间有较大的税率差,就算金额上闹个平实际在增值税上也亏了钱。

说完规定我也说下我的想法。这个增值税价外费用的政策还是偏老,当初是为了避免有人故意以各种理由拆分销售额来避税。但随着征管水平的加强和技术的进步,没必要在保持这类一刀切的政策。例如本例中,B家如果真就是收了90的运费而且也都付给了快递公司,这些信息在电商后台和快递信息里是可查的,那么就没有必要将此作为价外费用;另一方面可以从快递物流企业下手,只要是不包邮的,后台直接将快递电子票开具给购买方,既方便了买家取得发票,也避免了卖家的风险。这些在现在的技术环境下都是可以实现的。

其实国家也知道,在《增值税法》的征求意见稿中已经删除了“价外费用”的表述,以“对价”和“经济利益”这类更贴近会计处理的表述来代替。

因此在现在这个“过渡期”,对于此类业务的处理也不建议税局过于教条,例如查到了B公司代垫运费未做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如果其非故意,邮费实际发生,只是不满足上面价外费用排除条件的话,也不建议让其全额按价外费用补税,毕竟通过快递信息和电商后台的销售信息是可以了解事情本质的。“六保、六稳”的大背景下让企业倒在黎明前就不好了

另一方面,作为企业也不要故意借运费的名义来拆分隐藏收入、避税、攒小金库,互联网是有记忆的,所有数据都摆在那,你把账撕了难道还能黑了电商平台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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