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购置的经济实用住房在取得完整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在完整取得产权之后可以出租。
2、已经购置经济实用住房的家庭又购置其他住房的,原经济实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商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实用住房,仍运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艰苦。
3、已加入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已购置经济实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置经济实用住房。
4、个人购置的经济实用住房在取得完整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1、个人购置的经济实用住房在取得完整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在完整取得产权之后可以出租。
2、已经购置经济实用住房的家庭又购置其他住房的,原经济实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商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实用住房,仍运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艰苦。
3、已加入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置经济实用住房,已购置经济实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置经济实用住房。
4、个人购置的经济实用住房在取得完整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