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股权投资从被投资单位取得的收益。被投资单位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1.被投资企业资本化的规定
被投资企业发生亏损的,被投资企业不得在税法中确认投资损失,也不得减少投资计税依据。
【案例】年初,某居民企业通过投资拥有B上市公司15%的股权,影响力较大。次年3月,B公司增发普通股1000万股,面值1元,发行价2.5元。所有的股票都已收到并存入银行。当年6月,B公司将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全部转为股本,B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1000万元。
【案例分析】会计上B公司的资本化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B公司实现的净利润: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150(1000×15%)
贷款:投资收益150元
税法中,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者A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A企业不得增加长期投资的计税依据。
缴税:权益法计算的投资收益应减少150万元。
如果投资者是个人:
【案例】甲公司由乙、丙两个自然人各出资1000万元成立。后来丁加入,出资2000万,占1/3股权。然后1000万元计入实收资本,100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后来A公司上市前进行股份制改造,资本公积1000万元转增股本。
【案例分析】D不需要分红收益,也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资本公积是D投资的,不是D的收益。
乙、丙方视同股息收入,每人缴纳个人所得税1000×1/3×20%(个人所得税税率)=66.67(万元)。
2.金融工具税差异与税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