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安是哪里(贵州普安犯法人员)

2022年6月9日,受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委托,普安县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郭某兴、赵某辰、徐某江等7人涉黑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普安县法院一审查明,2001年以来,郭某兴纠集赵某辰、徐某江、李某、郭某、刘某、岑某等人,有组织地通过实施打架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插手他人经济纠纷、“以黑护商”充当“地下执法队”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以郭某兴为组织、领导者,以赵某辰、徐某江、李某为骨干成员,郭某、岑某、刘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郭某兴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放贷、插手他人经济纠纷、“以黑护商”等违法犯罪行为,攫取较大经济利益,用于为组织成员购买手机、安排工作、入股分红、发放工资、提供旅游等高档消费、不定期的请吃请喝,并在组织成员服刑期间,提供物、钱帮助成员家属,以维系该组织的生存和发展。该组织长期盘踞在普安县楼下镇及周边地区,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形成重大影响。

普安县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一审判决被告人郭某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拘禁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至五年不等,并处附加刑。宣判后,郭某兴、赵某辰等五人不服,提出上诉。

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各上诉人及辩护人所提相应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普安县法院一审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黔西南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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