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用证(信用证有哪些风险)

在出口贸易中,信用证支付方式由于引入了银行信用,在买卖双方的销售合同关系之外建立了独立的、以贸易单证为基础的法律关系,解决了买卖双方发货、付款环节的不信任,被视为一种“安全”的国际结算方式。但是广大出口企业在实际业务过程中,肯定或多或少吃过信用证的“亏”,特别是今年以来,随着新冠疫情的发生和全球蔓延,信用证所带来的的风险越来越多,似乎变得也不那么“安全”。

信用证风险的主要类型

我们先从几个真实的案例来看信用证风险主要有哪些。

案例一:不符点风险。某小微企业A向埃塞俄比亚买方出口一批货物。在按照信用证要求备货制单后,埃塞俄比亚买方提出需要对唛头进行修改。企业A考虑同买方合作已久,为维护客户关系,对唛头进行了修改,但并未要求客户对信用证予以相应调整。货物出口后,企业A将贸易单据提交至开证行议付。开证行在审单后以唛头与信用证约定不一致为由,未予以承兑议付。而买方则因疫情停工影响,对企业A要求接受不符点的请求,迟迟不予回应。

评述:单证相符是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安全收汇的关键前提。出口企业在收到信用证时应首先进行审查,以确定信用证条款是否可以接受或是否需要修改。对于信用证有明确要求的事项,出口企业在贸易单证缮制环节务必注意单证一致。如出现上述案例中贸易实际与信用证条款不符的情况,出口企业应及时与买方沟通,要求其修改信用证;如果货物已经出运,则应及时联系买方接受不符点,但这时主动权已掌握在买方手中了。

案例二:软条款风险。某出口企业B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向尼日利亚买方出口一批设备,双方约定贸易术语FOB,信用证议付单据中包含海运提单。出口企业向买方发出货物后,随即向承运人索取海运提单,准备提交开证行进行议付。不料承运人反馈买方尚未向其支付运费,故拒绝向出口企业出具海运提单。由于出口企业未能向开证行提交信用证要求的海运提单,开证行也未对该信用证予以议付。

评述:广义来讲,出口企业不能掌控或者做到的条款都可视为软条款的范畴。信用证软条款可能使出口企业无法正常收到信用证款项,同时还面临失去对货物控制权的风险。因此,如果信用证条款中规定了出口企业难以获取的单据,出口企业应当审慎分析条款的合理性,避免后续因无法获取有关单证落入无法满足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条款“陷阱”。

案例三:银行自身信用风险。某出口企业C在收到印度买方开具的150天远期信用证后,向其出口一批棉纱,信用证金额合计约90万美元。货物出口后,出口企业C按照信用证约定缮制单据并提交至印度开证行。开证行在审单无误后,向出口企业发出了承兑通知。承兑日到期后,出口企业C始终未能收到开证行支付的信用证款项。开证行在已承兑后无故拖欠信用证项下款项,发生信用风险。

评述:在疫情持续蔓延、经济萎缩等因素叠加影响下,部分地区银行业风险明显攀升。信保数据显示,印度、美国、孟加拉、巴基斯坦、巴西等国别疫情发生以来信用证出险案件相对较多,值得出口企业。

案例四:银行违规操作风险。某纺织企业D通过信用证方式向孟加拉买方出口一批纺织品。受疫情影响,企业D未能在信用证约定的时间内向买方出运货物,孟加拉银行也因企业D存在不符点未予议付。在收到开证行发出的拒付通知后,企业D随即通过交单行要求开证行退回相应贸易单据。不料开证行并未按照企业D指定处理单据,擅自将贸易单据放予买方,导致企业D面临“钱”“货”两空的困境。

评述:信用证虽以银行信用为背书,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出口企业暴露在买方信用下的风险。但实务中,出口企业也不能完全将银行信用与买方信用分割。中国信保遇到的案例中,有银行擅自放单给买方,亦有银行按照买方指示、恶意提出不符点的情况。银行违规操作的背后往往隐藏着买方的信用风险。因此,即使采用信用证结算,出口企业仍有必要对银行和买方信用风险进行双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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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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