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是什么意思(国外与境外的区别)

大家好,我是胡伟宪。

好久没写文章,今天给大家分享一些有关赌博罪处理的实务经验。

一、开设赌场罪刑期改动

这个罪在今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 三十六条中,将该法条进行两处修改。

第一处是,提升对开设赌场罪第一档量刑的惩罚幅度。由原来的三年以下提高到5年以下。相应的第二档量刑的幅度有所缩减,由之前3到10年,变更为5到10年。

第二处是,增设第三款罪名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也就是说,刑法三百零三条在2022年3月1日之前是两个罪名,一个是赌博罪,一个是开设赌场罪。

从2022年3月1日之后,新增一个罪名:“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

二、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解读

我们先说说这个新增设的罪名。

因为是今年3月1日才生效,从时间上看,从新法颁布至今,还不到一个刑事案件的处理周期。所以目前实践中,对此罪还没有相关案例。

单从法条规定来看,这里有几个点需要注意。

第一个是“组织”的认定。在实践中“组织”通常需要和“介绍”“协助”等轻程度情节加以区分,这个区分非常重要,往往也是案件的疑难点。

比如这个罪名,如果仅认定行为人只存在“介绍”“协助”等辅助行为行为,自然是不构成此罪。因此,能否判断行为人是组织行为,对本罪的认定是非常关键。

那么刑法中的组织有什么认定标准吗?

有的。

“组织”就是指对他人及资源进行安排、调配,让犯罪活动能够有计划进行。组织者与被组织者之间会形成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服从的关系。被组织者愿意将自己的人身、财产或者行为受控于组织者,愿意接受组织者的安排和调度,愿意接受组织者分配违法所得。

而向“介绍”“协助”等行为,所参与的只是这个犯罪活动中的一环,比如帮助寻找赌客、接送赌客、充当保镖、打手、管账等。这些仅从事其中一个环节的行为人,所起到的是辅助作用,不构成本罪。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践中如果行为人实施的上述“协助”行为中的两个以上环节,可能就会被认定为组织行为。比如,行为人既充当打手,又负责接送赌客。

虽说不构成本罪,但可能会构成其他犯罪的从犯。比如赌博罪从犯,开设赌场罪从犯。

第二个点是“国(境)外”的定义。

这里主要是要明确“国(境)外”的概念。

什么是境外?什么是国外?

港澳台是否属于境外?

该罪适用的范围是否包括港澳台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第八十九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出境,是指由中国内地前往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由中国内地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中国大陆前往台湾地区。  入境,是指由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入中国内地,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进入中国内地,由台湾地区进入中国大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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