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研究》秦代属邦与民族地区的郡县化

起源:《历史研讨》2020年第2期

摘 要:属邦是秦针对境内少数民族设置的管理机构,在秦统一六国前具有中央与处所双重属性,管理归服的“臣邦”和有蛮夷聚居的“道”;统一后,属邦与内史、郡平级,重要在陇西地域辖有县、道,管辖界内蛮夷和秦人。秦统一前,在属邦之下由“臣邦君长”统辖“臣邦人”,袭用原有的统治方法;统一后,相应称谓变为“蛮夷君长”和“蛮夷”。秦始皇三十三年之后,境内蛮夷全体划归郡下之道,由国度官吏行使管理职责,根本实现了郡县一元化。道中蛮夷本有缴纳賨钱即免徭赋的政策,但随着时光演进,蛮夷被征发屯戍,实际上同于编户,故徼内蛮夷的编户化也逐渐达成。

症结词:属邦 臣邦 蛮夷 郡县化 编户化

睡虎地秦简《属邦律》颁布之后,秦属邦问题正式进入学者的研讨视野。整顿小组注:“属邦,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见秦武器铭文。汉代因避汉高祖刘邦讳,改称属国、典属国。”日本学者工藤元男对《属邦律》作了专门研讨,以剖析秦如何将非秦人编入秦。他指出,秦国不断对周边地域动员战斗,在驯服了临近地域的少数民族居住地后,会在其地设郡,其法制上的位置是作为属邦的臣邦,它由几个(县、)道构成。臣邦君长及其统治下的人民也被纳入秦的爵制之中进行统治。孙言诚指出秦设属邦乃为收留少数民族降者,应用他们为秦国服务,以崩溃塞外敌对民族。陈力指出,秦孝公、惠王时代,统治驯服地相当不易,因此秦人不得不采取属邦这种较为缓和、间接的方法。他以为秦国在对东方战斗还未了结的情形下,设置属邦,离开内属与外附进行统治是一种良策。刘瑞则以为秦只设立有“属邦”而未设“典属邦”,秦的属邦只设在中央,而且只有一个,汉设立“典属国”的时光在景帝之世。

日本学者渡边英幸指出,秦让难以编入“秦”的人们服属于“君长”、“君公”, 构筑了“臣邦”这一与直辖郡县有别的统治门路。他指出“臣邦”以下嫁的秦人女性为媒介,构筑了让秦女所生的“臣邦人”也归属的血统架构。史党社重申“臣邦”不可能是封国或臣服的诸侯,强调属邦的管理对象是秦境内的非秦族群,其处所基层组织是道。他指出,秦境内的非秦族群走过了不同的发展途径:先进者为“秦人”而以县治之,落后者为“臣邦”以道治而君长享受特别待遇。黎明钊和唐俊峰以为《史记》《华阳国志》中公子通(或通国)所封的蜀国为“蜀属邦”,并以为大概阅历“蜀邦—蜀属邦—蜀郡”三个阶段。

以上均是在秦简和秦武器铭文的基本上,学者联合相干文献所作的研讨。环绕睡虎地秦简“属邦”、“臣邦”和“秦”、“夏”等概念,已有研讨作了相当深刻的探讨。但由于以往材质过少,有些问题语焉不详。近年来里耶秦简和岳麓书院藏秦简又有新的材质面世,虽不足以构建对秦代属邦的全面研讨,但对于部分前人有争辩的观点,尤其对属邦性质与秦代民族地域的郡县化问题,可资作出更为合理的说明。

一、属邦性质的再探讨

文献中直接记录属邦的材质并不多,为便于剖析,兹将相干材质列举于下:

1. 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禀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属邦(《秦律十八种》,简201)

2. 亥朔辛丑,琅邪叚(假)【守】□敢告内史、属邦、郡守主:琅邪尉徙治即【默】琅邪守四百卅四里,卒可令县官有辟、吏卒衣用及卒有物故当辟征遝告琅邪尉,毋告琅邪守。告琅邪守固留费,且辄却论吏当坐者。它如律令。敢【告主】。一书。· 以苍梧尉印行事。/六月乙未,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听书从事。□□、军吏在县界中者各告之。新武陵别四道,以次传。别书写上洞庭尉。皆勿留。/葆手。 洞

【月庚】午水下五刻,士五(伍)宕渠道平邑疵以来。/朝半。

/骄手。/八月甲戌,迁陵守丞膻之敢告尉官主:以律令从事。传别【书】贰春,下卒长奢官。/□手。/丙子旦食,走印行。(《里耶壹》,简8-657)

3. · 令曰:吏及黔首有赀赎万钱以下而谒解爵一级以除,【及】当为疾逝世、逝世事者后,谒毋受爵,以除赀赎,皆许之。其所除赀赎[皆许之其所除赀赎]过万钱而谒益【解】爵、【毋受爵者,亦许之,一级除赀赎毋过万】钱,其皆谒以除亲及它人及并自为除,毋过三人。赀赎不盈万钱以下,亦皆【许之。其年过卌五以上者,不得解】爵、毋受爵,毋免以除它人。年睆老以上及罢(癃)不事从睆老事及有令毕生不事、畴吏解爵而当复爵者,皆不得解爵以自除、除它人。鼎者劳盗〈盈〉及诸当(拜)爵而即其故爵如鼎及(拜)后爵者,皆不得解其故爵之当即者以除赀赎。为人除赀赎者,内史及郡各得为其畍(界)中人除,毋得为它郡人除。【中】县、它郡人为吏它郡者,得令所为吏郡黔首为除赀赎。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为解爵者,独得除赀赎。令七牒。·尉郡卒令第乙七十六(《岳麓伍》,简138—145)

4. 武库受(授)属邦。中。卅,卅年,诏事。中阳。

5. 二年,属邦守蓐造,工室建,工后。

6. 五年,相邦吕不韦造。诏事图,丞酨,工寅。诏事。属邦。

材质1《属邦律》是对不同机构间输送“隶臣妾、收人”时禀食、受衣等的规定。其中的“道官相输”,既可以懂得为“各道官府之间互相输送”,也可以懂得为“道与都官之间互相输送”。但根据律文并不能分辩属邦为中央机构还是处所机构。材质2为秦统一后琅邪假守发给“内史、属邦、郡守”的文书,三者并列,开头又用了“敢告”的平行文书格局,解释至少在秦始皇二十七、二十八年,秦设有内史、属邦、郡三种郡级统县机构,内史、属邦、郡守三者为郡级机构长官,内史、属邦作为长官与机构同名。材质3中“内史”与“郡”并列,又言“各得为其畍(界)中人除”、“属邦与内史通相为除”,虽体现了属邦、内史与郡有稍异之处,但可以得出二者都像郡一样,是有实土、有区界的处所行政机构,治下均包括有爵秦人。虽然张金光指出睡虎地和郝家坪秦简牍中的内史“绝非郡级处所行政长官”,但秦统一后的情形确如杨振红指出的,内史可表现京师特殊行政区长官。材质2、3 也明白显示了内史、属邦既可表现郡级行政区,又可表现同名的行政区长官。依此再来看材质1,体现了“道”是属邦所辖的县级机构,且此条《属邦律》规范的也是县级处所行政事务。

但材质2、3显示内史与属邦全国均只设有一个,且机构与职官同名,符合秦汉中央二千石官的特色。尤其是材质4、5、6所载秦武器铭文中,属邦与中央的相邦、诏事、武库有武器授受的接洽,且属邦设有“工室”。学者研讨也认同属邦为中央机构。郭永秉和广濑薰雄以为,《史记·孝文本纪》载文帝后元七年(前157)六月己亥遗诏中的“属国悍为将屯将军”即“典属国悍”,并据以指出“属邦”应当就是“典属邦”。可知材质5中的“属邦守”应为试守之“守”,与郡守之“守”异。

依据以上考述可知秦代属邦作为中央机构,其职掌与汉代的典属国相延续,其主官名称为“属邦”;然属邦又可为郡级处所行政机构,其主官名也为“属邦”,统辖有县一级机构,与郡、内史有明白的区划界线,治下至少部分为有爵秦人。故秦代属邦具有中央机构与处所机构的双重属性。这种双重属性的机构,至少在西汉后期仍然存在。西汉绥和元年(前8年)前太常为九卿,但又辖有陵县,以至于西北汉简中还涌现“太常郡”的提法,可见汉代太常同样为具有双重属性的机构。

二、统一前属邦统辖有道、臣邦与县

如果像材质1《属邦律》那样,属邦只统辖“道”一种行政区划,问题就会相当简略。的确,“道”是表现少数民族集居的区域,《汉书·百官公卿表》概括为“有蛮夷曰道”。这已经成为学界共鸣。但战国秦汉秦戎混居、华夷杂处,不仅统一前的秦旧地为“中县道”(统一后为内史县道),扩大后的郡同样设有“郡县道”。可见设“道”并不是区分内史、郡及属邦的尺度。因此,材质1仅仅表现属邦下设有道,而不能仅凭这条摘抄律文说属邦下只设有道。

事实上,统一前属邦更主要的是辖有“臣邦”。《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虽然秦代文献中并未见到“典属国”或“典属邦”,但秦代属邦为掌管被驯服的周边少数民族或归义蛮夷的机构,是学界根本认同的。正如孙言诚所说:“秦专门设置一个管理少数民族降者的属邦,有其历史原因。自春秋至战国,秦一直处在戎狄的包抄之中,在它的北部、西部以及西南边疆,布满了形形色色的少数民族。这些民族对秦时叛时服,和战不已,可以想见,零碎的或者大量的少数民族降者,终秦一代源源不断。为收留这些降者,并应用它们为秦国服务,属邦的机构自然就应运而生了。”秦的属邦专门为蛮夷降者设置,但降服的民族政权并没有立刻被全体纳入郡县系统进行一元化管理,而是保存有君长或君公治理的“臣邦”。既云为“臣邦”,就表现这些民族政权虽然已成为臣属于秦的“秦属”,但臣邦君长的统治位置和管理模式仍然没有转变,只是臣属于秦后改名为“臣邦君长”或“君公”,接收属邦的羁縻统治。吴永章指出:“秦在民族地域虽设置郡、县,委派守令,但‘蛮夷邑君侯王’并未破除,可谓实施与汉区不同的郡、县守令与臣邦君长并存的双轨制。清人钱大昕说,秦‘其初虽有郡名,仍令其君长治之’(《潜研堂文集·三十六郡考》),这一看法,是符合历史实际的。”睡虎地秦简中有关臣邦的材质有如下几条:

7. “擅杀、刑、髡其后子,(谳)之。” · 可(何)谓“后子”?· 官其男为爵后,及臣邦君长所置为后大(太)子,皆为“后子”。(《法律答问》,简72)

8. 可(何)谓“赎鬼薪鋈足”?可(何)谓“赎宫”?· 臣邦真戎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辠(罪)当赎者,其为群盗,令赎鬼薪鋈足;其有府(腐)辠(罪),【赎】宫。其它辠(罪)比群盗者亦如此。(《法律答问》,简113—114)

9. “臣邦人不安其主长而欲去夏者,勿许。” · 可(何)谓“夏”?欲去秦属是谓“夏”。(《法律答问》,简176)

10. “真臣邦君公有辠(罪),致耐罪以上,令赎。”可(何)谓“真”?臣邦父母产子及产它邦而是谓“真”。· 可(何)谓“夏子”?· 臣邦父、秦母谓殹(也)。(《法律答问》,简177— 178)

材质7中,臣邦君长可以自置“后大(太)子”,而不须要向秦官府报告,解释臣邦君长有独立选置继承人的权利。但选置之后却不能擅自刑杀,否则得按秦法接收处分,表明秦法对臣邦君长有束缚力。材质8揭示了在秦的爵制秩序规范之下,有爵的“臣邦真戎君长”即使犯有重罪也可以赎免;材质10体现的是“真臣邦君公”在犯有轻罪时可以赎除。可以想见,“臣邦君长”或“真臣邦君公”虽然在本臣邦有必定的自治权利,但前提是遵照秦法。因此材质9中的“臣邦人”,即使对统治他们的“主长”不满,也制止分开臣邦,因为分开臣邦就意味着脱离“秦属”。从这里可以看出,臣邦并非设于道之下。若臣邦设于道之下,臣邦人逃离臣邦主长掌握之后,就会来到道及县的统治空间,这是不能称作脱离“秦属”的。只有当臣邦为属邦之下在边徼独立设置的区划时,逃离臣邦就可能意味着脱离秦的掌握,即“去秦属”。可见“臣邦”与“道”同级,均接收属邦的管辖。

传世典籍中也有与之对应的记录。《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巴郡南郡蛮”条载:“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爵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一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王先谦《集解》引刘攽曰:“巴氏之君,可有爵耳,民何故辄得之?明衍民字。”刘攽之意即蛮夷君长方得有爵,普通賨民不得有爵。对比材质8,可知刘攽所论甚碻。虽然蛮夷君长并非可直接以爵除其罪,但有爵的君长重罪可赎,轻罪更是有无爵位均可赎除,而赎金对君长来说不是问题,也就相当于可以以爵除罪了。《舆地纪胜》引陈寿《益部耆旧传》云:“昔楚襄王灭巴子,封庶子于濮江之南,号铜梁侯。”段渝、谭晓钟征引这条材质,以为这个“巴子”即镇守枳的巴王子,重庆涪陵小田溪M1、M2就与巴王子有关。文物专家在研讨了M1、M2出土的编钟、有“王”字的铜钲和錞于等高级级的随葬器物组合后指出,小田溪墓地可能是战国晚期巴国王陵所在地。这解释巴地在被楚驯服和入秦后的一段时光内,还保存着君长的统治。巴地蛮夷的“君长”应为简牍中的“臣邦君长”。

除了南边的巴地,北边义渠的情形也相似。《史记·秦本纪》载秦惠文君十一年(前327),“县义渠”,“义渠君为臣”。《后汉书·西羌传》记为:“义渠国乱,秦惠王遣庶长操将兵定之,义渠遂臣于秦。”秦惠文王派兵平定义渠,虽设有部分县道,但“义渠君为臣”表现义渠君长臣服于秦,应当就是以“臣邦君长”的情势接收秦的管理,而非统一于郡县之下。刘瑞指出:“‘臣邦’虽然已经被纳入了秦的版图,但实际上与传统上的‘秦’是有着具体的差别的。”义渠君长有自己管辖的部众,义渠臣邦或许还领有不少城,因而才会有秦惠文王更元十年(前315)“伐取义渠二十五城”和秦武王元年(前310)再度“伐义渠”。《史记·匈奴列传》载:“秦昭王时,义渠戎王与宣太后乱,有二子。宣太后诈而杀义渠戎王于甘泉,遂起兵伐残义渠。于是秦有陇西、北地、上郡,筑长城以拒胡。”义渠戎王之所以能在甘泉宫与宣太后有染,或也是由于其作为义渠臣邦君长,可以“尚秦女”,有机遇接近秦国太后的缘故。

虽然上述材质都未明言臣邦附属何种机构,但臣邦为蛮夷戎狄政权之孑遗,学者对比《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典属国的职掌,因之将臣邦隶于属邦所辖,当无问题。因此,秦统一之前,属邦之下辖有自治权较大的蛮夷臣邦。

须要指出的是,睡虎地秦简中还有“外臣邦”一词。《法律答问》简180:“‘使者(诸)候(侯)、外臣邦,其邦徒及伪吏(使)不来,弗坐。’ · 可(何)谓‘邦徒’、‘伪使’?· 徒、吏与偕使而弗为私舍人,是谓‘邦徒’、‘伪使’。”“外臣邦”是能与秦通使的民族政权,居于秦边界之外,与关东诸侯一样属于“它邦”。外臣邦虽有“臣邦”二字,实非秦的属国,与臣邦性质不同。

依据上述考证可知,统一前属邦辖有道与臣邦。那么属邦之下是否辖有县呢?工藤元男指出臣邦“由几个(县、)道构成”,但在具体的阐述中,则只描写了属邦与道的问题。他用“(县、)道”这种方法仅仅为了表现“道”为县级机构。然从文献包括的信息剖析,直到统一之后,属邦之下仍然设有县,管理部分有爵秦人。像义渠之地,从“义渠君臣于秦”而非秦灭义渠来看,此后应有一段设臣邦管理的时代。撇开对“县义渠”的争辩,史籍记有乌氏县,岳麓秦简记录“中县道”北部原义渠之地的阴密、泥阳均为县,里耶秦简记录彭阳也为县。这些处所本为“西戎八国”之地,入秦后,戎狄臣邦与嬴秦县道杂厝,这是由当地秦戎杂居的现实状态决议的,也决议了管辖义渠戎狄的属邦会辖有县。最为直接的记录是岳麓秦简中涌现了与“中县道”、“郡县道”相对的“陇西县道”:

11. 郡及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人及(迁)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男女去阑亡、将阳,来入之中县道,无少长,舍人室,室主舍者,智(知)其请(情),以律(迁)之。典、伍不告,赀典一甲,伍一盾。不智(知)其请(情),主舍,赀二甲,典、伍不告,赀一盾。舍之过旬乃论之。舍,其乡部课之,卒岁,乡部吏弗能得,它人捕之,男女无少长,伍(五)人,谇乡部啬夫;廿人,赀乡部啬夫一盾;卅人以上,赀乡部啬夫一甲,令丞谇,乡部吏主者,与乡部啬夫同罪。其亡居日都官、执法属官、禁苑、园、邑、作务、官道畍(界)中,其啬夫、吏、典、伍及舍者坐之,如此律。(《岳麓肆》,简053—057)

12.□□□罪而与郡县道及告子居陇西县道及郡县道者,皆毋得来之中县道官。犯律者,皆(《岳麓肆》,简093)

13. 襄武。内史。(《里耶贰》,简9—965)

材质11中,“中县道”的西界涵盖了“襄武”;材质13显示,直至统一后设置内史时,襄武仍然是内史辖县。《史记·秦始皇本纪》记录,统一后秦与匈奴仍然是以昭襄王长城为国界,直至三十三年始皇派蒙恬发兵“西北斥逐匈奴”,才超出昭襄王长城,将国境推动到榆中边上的黄河一线。如此一来,襄武以西的国境之内,已知的县道就只有狄道和临洮。春秋战国时期,陇山以西是戎羌聚居之地,秦穆公得戎人由余,“遂霸西戎,开地千里”。但直至秦王政时,“务并六国,以诸侯为事,兵不西行,故种人得以繁息。秦既兼天下,使蒙恬将兵略地,西逐诸戎,北却众狄,筑长城以界之,众羌不复南度”。可以说,陇西乃戎羌旧地,遍布各种戎羌部族。昭襄王虽然筑长城将陇山以西部分区域和戎羌包括于境内,但襄武以西之地并无设郡的地理空间,对戎羌也更实用以属邦管理的民族政策,以便于统摄戎羌各部。材质12中与“中县道”、“郡县道”相对的“陇西县道”,显示襄武以西的陇西之地既未设郡,也未涵盖在“中县道”之内,最合理的说明就是由属邦管辖。同时,“陇西县道”意味着属邦在陇西区域辖有县和道。材质3显示属邦与内史互相“解爵以除”赀赎的人得有爵位,且享受互相解爵为他人除赀赎的特别政策,正是因两地相邻,方便行政之故。因此,属邦管辖的陇西之地是设有县和道的。

综合义渠戎国与秦县道杂厝、“陇西县道”和属邦界中包括有爵编户民等情形,可知属邦辖境中应有县,只是道与臣邦更多而已。到了西汉,“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汉书·地理志》记录,很多属国都尉治所均为县而非道,如三水县为安宁属国都尉治,日勒县为张掖属国都尉治,或存在秦的传统。属国虽为管理蛮夷降者而置,但既然辖有县,其中就会有汉人编户。秦的属邦所辖县亦当如此,这也是材质3中属邦所辖部分黔首可以“解爵以除赀赎”的原因。

综上所述,秦统一前,属邦所辖并非一片完全的区域,而是领有散布在沿边民族地域的陇西县道、北地义渠和巴国旧地等多片实土,其下设有臣邦和县道。区界内重要是蛮夷,但也存在部分有爵位的秦人。然而,随着统一后郡县一元化的推动,属邦所辖机构产生了转变,“臣邦人”称谓也随之转变。

三、统一后“臣邦人”称谓的变更

查找已知秦代文献,上文所论含有“臣邦”的材质均出自秦统一之前缮写的睡虎地秦律,且都为说明法律条文和术语的《法律答问》。秦统一后,相干用语有所变更,在缮写年代重要为统一后的岳麓秦简《亡律》中,与“臣邦人”相应的名词为“徼中蛮夷”:

14.□主,不自出而得,黥(颜)頯,畀其主。之亡徼中蛮夷而未盈岁,完为城旦舂。奴婢从诱,其得徼中,黥(颜)頯;其得故徼外,城旦黥之;皆畀主。(《岳麓肆》,简099—100)

15. 诱隶臣、隶臣从诱以亡故塞徼外蛮夷,皆黥为城旦舂;亡徼中蛮夷,黥其诱者,认为城旦舂;亡县道,耐其诱者,认为隶臣。(《岳麓肆》, 简101)

16. 道徼中蛮夷来诱者,黥为城旦舂。其从诱者,年自十四岁以上耐为隶臣妾,奴婢黥(颜)頯,畀其主。(《岳麓肆》,简102)

这三条《亡律》的条文虽不完全,但明白涉及三种区域:县道、徼中蛮夷、故塞徼外蛮夷。材质15体现了这三种区域,流亡罪的处分也依据流亡区域的不同有轻重的差异。与睡虎地秦简律令相对比,可以发明,睡虎地秦简中统辖民族地域的“臣邦”与“外臣邦”,在岳麓秦简《亡律》中不再涌现,代之而起的是被称为“徼中蛮夷”与“故塞徼外蛮夷”。欧扬据里耶秦简“更名方”中“边塞曰故塞,毋塞者曰故徼”指出:“‘故塞’和‘故徼’在岳麓秦简《秦律令比》中合称‘故塞徼’,简称‘故徼’。”材质14中的“故徼”当作如是观,“徼中蛮夷”也应懂得为“故塞徼中蛮夷”。

有关秦“故塞徼”的设置,除《史记·匈奴列传》所载北边与匈奴的关塞在秦时已为“故塞”外,《史记·朝鲜列传》的“辽东故塞”和《史记·西南夷列传》的“蜀故徼”,均在汉时方称为“故塞”、“故徼”。陈松长披露了岳麓秦简中有“东故徼”:“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0706)、“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0383)虽然我们暂时还不知道“东故徼”具体所指何地,但秦地东边接境原韩、魏旧地,是中原而非蛮夷地域,入秦后相对秦旧地而言为“新地”。《法律答问》中称出徼逃入关东六国的行动是“邦亡”,所受处分为“城旦黥之”(简5);材质15、16中“亡故塞徼外蛮夷”和“道徼中蛮夷来诱者”的处分也为“黥为城旦舂”;睡虎地秦律又称东方六国为“诸侯”,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三记录的罪名“从诸侯来诱”,以及使人“亡入诸侯”的处分也是“黥为城旦”。因此,“亡故塞徼外蛮夷”与逃往关东诸侯所指不同,只能是逃往与秦地交界的西北匈奴与戎羌,这从岳麓秦简秦令中可以看出:

17. · 捕以城邑反及非从兴殹(也),而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赏毋律。今为令:谋以城邑反及道故塞徼外蛮夷来欲反城邑者,皆为以城邑反。智(知)其请(情)而舍之,与同罪。弗智(知),完为城旦舂。以城邑反及舍者之室人存者,智(知)请(情),与同罪,弗智(知),赎城旦舂。典、老、伍人智(知)弗告,完为城旦舂,弗智(知),赀二甲。· 廷卒乙廿一(《岳麓伍》,简170—172)

18. · 吏捕告道徼外来为间及来盗略人、谋反及舍者,皆勿赏。· 隶臣捕道徼外来为间者一人,免为司寇,司寇为庶人。道故塞徼外蛮夷来盗略人而得者,黥(劓)斩其左止(趾)认为城旦。前令狱未报者,以此令论之。斩为城旦者,过百日而不逝世,乃行捕者赏。县道人不用此令。· 廷卒乙廿一(《岳麓伍》,简176—178)

19. · 数人共捕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若诇告,皆共其赏。欲相移,许之。(《岳麓伍》,简180)

20. · 告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令、丞必身听其告辤(辞),善求请(情),毋令史(《岳麓伍》,简181)

21. 治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及来盗略人、以城邑反及舍者,逝世罪不审,耐为司寇;城旦舂罪不审,(《岳麓伍》,简182)

这几条令文处分的是“道故塞徼外蛮夷来为间”、“来盗略人”及“以城邑反”等行动,既契合秦统一后秦匈关系的紧张局势,也符合匈奴劫略人口的特征。据《汉书·匈奴传》:“匈奴单于曰头曼,头曼不胜秦,北徙。十有余年而蒙恬逝世,诸侯畔秦,中国捣乱,诸秦所徙適边者皆复去,于是匈奴得宽,复稍度河南与中国界于故塞。”《资治通鉴》胡三省注:“故塞,秦之先与匈奴所关之塞。自秦使蒙恬夺匈奴地而边关益斥,秦、项之乱,冒顿南侵,与中国关于故塞。及卫青收河南,而边关复蒙恬之旧。所谓故塞外,其地在北河之南也。”则此河南故塞即昭襄王长城,原为秦胡间之障塞,蒙恬扩边后方称为“故塞”。又依据《岳麓肆》简331 的“二年曰:复用”和简334—335的“三年诏曰:复用”,岳麓简中部分秦律令的公布年代可能晚至秦二世三年(前207),则这些令条应是秦二世时针对内部谋反和匈奴侵扰寇边的内外形势而颁发。比较前引三条《亡律》的用语及内容,大致可以以为材质15处分隶臣“亡故塞徼外蛮夷”的律令,同样产生在秦二世时代。

因为“故塞徼外蛮夷”是指原昭襄王长城之外的匈奴与戎羌等少数民族,这些区域在秦始皇三十三年前并非秦属之地,睡虎地秦简中称该区域的少数民族政权为“外臣邦”。相应地,昭襄王长城之内的少数民族就是“故塞徼中蛮夷”,原为属邦之下的“臣邦”统辖。现在的问题是,为何在统一前称为“臣邦人”的非秦人,在始皇三十三年后被称为“徼中蛮夷”?

秦统一前,为争夺臣邦君长的支撑,让民族地域安稳过渡,由属邦羁縻臣邦,形成中央政权下辖中县道、属邦和郡的多轨体制。属邦除辖县、道外,主要的是领有“臣邦”。秦始皇统一六国后,于二十六年“分天下认为三十六郡”,但仍然存在与内史、郡平行的属邦,实施的是以郡为主、内史与属邦为辅的管理体制。统一后的属邦至少仍辖有襄武以西的“陇西县道”,直到秦始皇三十三年蒙恬“西北斥逐匈奴”,扩境四十四县之后,陇西郡和北地郡方得以跨故塞徼而置,属邦也就失去了管辖的县、道与臣邦,成为专门管理蛮夷降者事务的中央职官。可以说,只有到秦始皇三十三年后,秦王朝才完成中央辖郡的一元化管理模式的变更。原有的“臣邦”不能再称“邦”,全体附属于郡县体制下的“道”,“臣邦君长”改称“蛮夷君长”,“臣邦人”就成了令文中的“徼中蛮夷”。《史记·东越列传》载:“闽越王无诸及越东海王摇者,其先皆越王勾践之后也,姓驺氏。秦已并天下,皆废为君长,以其地为闽中郡。”解释秦统一后的闽中郡仍然有闽越“君长”,只是不能再以“王”为称,也不存在“闽越臣邦”。就西北而言,蒙恬扩大之后,持续留在秦境内的蛮夷戎狄虽然还保存有君长为治,但不复有与县道并立的“臣邦”,而成为县道之下的“徼中蛮夷”。材质12的“陇西县道”并非表现襄武以西的陇西之地没有蛮夷,而是表现这些“徼中蛮夷”居于道,蛮夷君长和部众均要接收道的管理,受秦法的束缚。

与此相应,本来黄河以南故塞外的“外臣邦”,由于被蒙恬驯服,纳入郡县道的统辖,不再有“邦”,因此被称作“故塞徼外蛮夷”。由于“故塞徼外蛮夷”处于缘边之地,故有境外蛮夷通过他们入秦为间谍或抢夺人口,因而要临时下诏令公布处分办法。但由于“徼中”与“故徼外”有地缘政治和文化传统的差别,在管理政策上也存在必定差别性。材质14、15中“亡故塞徼外蛮夷”的奴婢、隶臣由于有“去秦属”的意图,因而受到的处分更重。

四、秦及汉初蛮夷的编户化

不管是统一前的“臣邦君长”、“臣邦君公”、“臣邦人”,还是统一后的“蛮夷君长”、“徼中蛮夷”、“故塞徼外蛮夷”,均属受秦政府统辖的少数民族。依据材质8 和材质10,归服的蛮夷君长或君公在违犯秦法后,可以通过自身爵位或身份特权减轻处分。但无论如何,这些律令表明,蛮夷归义之后,即使是君长,也要像秦国贵族那样接收秦法的规范,这就意味着他们已经成为秦国君权之下的特权阶层,在政治身份上已经从非秦人向秦人转化。睡虎地秦简《属邦律》虽然仅存一条,但可以想见,完全的《属邦律》中还应有与《法律答问》的说明相对应的其他条文。秦国正是通过立法,赋予属邦管控这些“秦化”蛮夷君长和君公的权利,再通过他们治理少数民族,使非秦人向郡县编户民过渡。

秦统一前的法律表明,对于刚纳入秦国的“臣邦人”,照旧接收臣邦君长的统治,即使“不安其主长”,也不得脱离秦属。但在统一后缮写的岳麓秦简中,全然不见“臣邦君长”、“臣邦人”的用法,代之而起的是“徼中蛮夷”与“故塞徼外蛮夷”, 典籍中则涌现了“蛮夷君长”。这些蛮夷在县道管理之下,逐渐担当起本来只有郡县民承担的贡赋责任,如巴氏蛮夷“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武陵蛮直到汉初仍“岁令大人输布一匹,小口二丈,是谓賨布”;板楯蛮在秦时,昭王“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至汉兴,“秦地既定,乃遣还巴中,复其渠帅罗、朴、督、鄂、度、夕、龚七姓,不输租赋,余户乃岁入賨钱,口四十”。从上述规定来看,似乎蛮夷只要缴纳必定的“賨钱”或“賨布”,就可免除其他徭赋。然“賨布”或“賨钱”是徭赋的货币化或物化情势,这就表明,蛮夷地域在行政上郡县化以后,接下来就开端了蛮夷的编户化。“賨”这种贡赋实际上就是蛮夷编户化的开始。

蛮夷不出田租,在西汉仍然一样。长沙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中有一项为:“出田十三顷四十五亩半,租百八十四石七斗。临湘蛮夷归义民田不出租。”马代忠据整批简的年代将这里的“七年”定为长沙王刘庸七年(前122),蛮夷归义民垦田数占都乡垦田总数的22.4%。这批简已颁布的部分简文中有:“具狱亭长庚爰书:先以证律辨告搞,乃讯。辞曰:士五,无阳共里壻子吏令为臾皇人择(译)。迺二月中不识日,啬夫襄人在轻半,令搞收责溪臾人□□船一.(艘),当米八斗,士五强秦、麏、仆予肠各廿五斤,凡七十五斤。搞令安居士五周乘船下,搞先去溪中环(还)轻半襄人所,收责得船 ”。(简0080)可知无阳有集居在溪的臾人。里耶秦简中特殊指出迁陵县都乡无濮人、杨人、臾人,但其他地域可能有。校释者据《左传》杜预注“百濮,夷也”指出,三者均为部族名。上述“垦田租簿”中不出田租的临湘蛮夷归义民,可能就有包含溪臾人在内的賨民。士伍强秦、麏、仆只要向啬夫襄人缴纳25斤肠等物质认为賨米,耕种的地步不再须要缴纳田租。长沙蛮夷缴賨赋而不缴田租,应是承自秦及汉初的制度,而非武帝时的创制。

秦汉郡县编户民除田租、口赋外,还有更卒、徭戍之役。蛮夷本可免除更徭之役,里耶秦简载:“卅四年后九月壬戌〈辰〉朔辛酉,迁陵守丞兹敢言之:迁陵道里毋蛮更者。敢言之。(正)十月己卯旦,令佐平行。平手。(背)”(8-1449+8-1484)这是迁陵县廷回复洞庭郡的文书,回答迁陵县不存在让蛮夷服更役的情形。解释直到始皇三十四年,迁陵县的蛮夷在制度上是不须要服更役的。然这一文书中隐含的意思,浮现出洞庭郡属县中可能有让蛮夷服更役的现象存在。张家山汉简中一个汉初案例就是如此:

22. 十一年八月甲申朔己丑,夷道、丞嘉敢(谳)之。六月戊子发弩九诣男子毋忧告,为都尉屯,已受致书,行未到,去亡。· 毋忧曰:变〈蛮〉夷大男子。岁出五十六钱以当繇(徭)赋,不当为屯,尉窑遣毋忧为屯,行未到,去亡,它如九。· 窑曰:南郡尉发屯有令,变〈蛮〉夷律不曰勿令为屯,即遣之,不智(知)亡故,它如毋忧。· 诘毋忧:律:变〈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非曰勿令为屯也。及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去亡,何解?毋忧曰:有君长,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即复也,存吏,毋解。· 问,如辤(辞)。· 鞫之:毋忧变(蛮)夷大男子,岁出賨钱,以当繇(徭)赋,窑遣为屯,去亡,得,皆审。· 疑毋忧罪,它县论,敢(谳)之。谒报。署狱史曹发。· 吏当:毋忧当要(腰)斩,或曰不当论。· 廷报:当要(腰)斩。(《奏谳书》,简1—7)

夷道位于南郡西南部,境内蛮夷部族有君长,向官府缴纳賨钱。这与秦代情形是一致的。汉高祖十一年(前196),是西汉立国后的第六年。“汉兴,南郡太守靳强请一依秦时故事”,可知汉初南郡的制度大体依秦之旧。从蛮夷大男子毋忧的辩辞可以看出,夷道蛮夷是有君长的賨民。按《蛮夷律》规定,有君长的蛮夷男子每年出賨钱以当徭赋。因此,毋忧以为按律上缴56钱的賨钱就可以免除徭戍。都尉却发出致书征发毋忧屯戍,治狱吏说明说虽然法律规定蛮夷男子“岁出賨钱,以当徭赋”,但并没说不能兴发屯戍,因此夷道尉有权征发。审理案件的夷道官吏疑惑毋忧有罪,因而上谳。南郡官吏在讨论毋忧案时有按吏民“乏军兴”当腰斩和按《蛮夷律》不论罪两种看法。案件上谳到廷尉,最终的回答是当腰斩。

依据简文信息可以推知,汉初规范蛮夷的法律是《蛮夷律》,郡县道根据《蛮夷律》管理蛮夷事务。毋忧所在的蛮夷聚居区有君长,但在全部案件审理进程中,蛮夷君长却是缺位的,这解释蛮夷君长已经不能实行对族人的统治,而是完整接收政府的直接收理。毋忧特殊解释他是有君长的賨民,只是为了强调自己在法律上与编户民不同。的确,有君长的蛮夷男子毋忧可以实用《蛮夷律》的“岁出賨钱,以当徭赋”,即可以免除屯戍。因而有学者以为毋忧案是一桩冤案。但问题是,通过县上谳到郡,直至廷尉,最终论定被判腰斩,就不能简略以“冤案”来定性了。案件中,官吏明白表现“虽不当为屯,窑已遣,毋忧即屯卒已”,且参与覆狱的部分郡吏和廷尉认可尉窑的说法,否认了毋忧的复除权,揭示出在现实政治生涯中,蛮夷已经很难享受复除徭戍的权力,而是与郡县编户民无异。《晋书·李特载记》云:“及汉高祖为汉王,募賨人平定三秦,既而求还乡里。高祖以其功,复同丰沛,不供赋税。”虽撰述较晚,但指出刘邦募汉中賨人为兵应是当时实情;后来賨人因功才得复除赋税,也解释秦时賨民本不能完整免除徭赋。又《史记·司马相如列传》载唐蒙“发巴蜀吏卒千人,郡又多为发转漕万余人,用兴法诛其渠帅,巴蜀民大惊骇”,既云“渠帅”,则其民为賨人无疑。事后,武帝乃使司马相如责怪唐蒙,安抚巴蜀民。相如一方面发檄声名“发军兴制”非陛下之意,另一方面指出:“当行者或亡逃自贼杀,亦非人臣之节也。”意即虽然使者“发军兴制”非皇帝之意,但既已兴发吏卒,巴蜀民就不当亡逃。这与官府对毋忧案的态度一致,事实上已经将賨民视同编户。湖北荆州松柏汉墓出土的47号木牍《南郡卒更簿》列出了汉武帝早期南郡辖下17个县、道、侯国卒更的情形,其中有“夷道二百五十三人,四更,更五十四人,余三十七人”。35号木牍记夷道有“免老六十六人”、“新傅卅七人”、“罢卌八人,其卌人可事”。《卒更簿》显示夷道所辖蛮夷与编户一样需服更役。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简册载成帝建始元年(前32年)诏令中有:“夫妻俱毋子男为独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同。”此处的“归义”,应即内附的归义蛮夷。诏令表明归义蛮夷只是不出田租与市赋,并未提到复除更徭,解释元、成时代归义蛮夷须服徭戍已经制度化。经过西汉一代的改变,至迟在东汉时期,“县道皆案户比民”,道中蛮夷逐步纳入郡县编户齐民系统。而将蛮夷纳入官府赋役系统,也导致了蛮夷的一次次反水和政府的军事镇压,最终成果是蛮夷被纳入王朝系统,成为王朝编户,而蛮夷也逐渐形成了对华夏的政治认同和文化认同。

史载可以复除更徭的賨民根本上为南蛮与西南夷。徐中舒以为南郡以西的巴濮族与阆中周围的姬姓巴族称为賨。从毋忧案来看,南郡夷道蛮夷只出賨钱,同样称为賨民。然《二年律令·秩律》显示,西汉初年设道较多的除蜀郡、广汉外,以陇西与北地最为集中。陇西有平乐道、辨道、武都道、狄道、予道、氐道、豲道、薄道,北地有朐衍道、义渠道、略畔道、除道,但史籍未曾记录两郡的戎狄享有何种复除政策。然北大汉简《苍颉篇》有:“汉兼天下,海内并厕。胡无噍类,菹醢离异。戎翟给賨,百越贡织。”(简8—9)又有:“狄署赋賨,狧骜騀謷。”(简14—15)这样就将戎狄与賨接洽起来,或许秦及汉初西北戎狄同样只要出相似“賨”的贡赋。但与西南夷不同的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在西北“筑亭障以逐戎人。徙谪,实之初县”,解释蒙恬驱赶原有的戎狄,将内地的“七科谪”和“闾左”等迁往河套地域,加速了西北民族地域的郡县化。在西汉时期历史书写中,史家并没有特殊关注西北戎狄,似乎在蒙恬扩边设郡县徙民实边后,境内的蛮夷戎狄已渐渐编户化。但从材质14—16中特殊注明隶臣流亡至“徼中蛮夷”与“故塞徼外蛮夷”分离处置的情形剖析,蛮夷集居地还是存在的。秦简材质中既有奴婢、隶臣亡之故塞徼外者,也有境外蛮夷潜入境内为间谍而得到舍匿者,更有徼中蛮夷谋以城邑反者,显示出蒙恬之后民族问题的庞杂和西北边境形势的严格。

结 语

属邦是秦在扩大进程中,针对民族地域纳入秦国疆域后的管理而设置,具有中央机构与处所机构的双重属性。秦最初只在中央设置属邦,下辖“臣邦君长”,管理“臣邦”和“道”内民族事务,在统一六国前还有铸造武器的义务,其长官亦称属邦。统一后的属邦是与内史、郡同级的处所行政机构,重要辖有陇西地域的道,管理被驯服的少数民族。由于秦戎杂处,有些县会被道包抄或隔离,同样可能置于属邦之下。政府制订《属邦律》规范属邦对下辖机构的管理和对蛮夷的掌握。但属邦的这种双重属性并非贯串秦朝始终。

统一六国前,由于秦在驯服西边的陇西戎羌、北边的义渠与匈奴,以及南边巴人的进程中,虽将部分地域设县道归入“中县道”直接收理,但在曾有过民族政权的蛮夷集居区,由于蛮夷权势较壮大、较难以直接收控,政府因而设立“臣邦”。本来的蛮夷侯王或渠帅改为臣邦“君长”或“君公”,在属邦之下管理蛮夷部众。边地蛮夷的区域并不连属,而是分几片散在秦地周边。因此,属邦在秦统一前至少辖有北地义渠、陇西戎羌、巴地蛮夷等并不相连的实土,甚至在绍兴地域(秦时为会稽郡)也有可能管辖过百越“臣邦”。“臣邦君长”率先被纳入秦的爵制秩序中,享受秦法给予的特权,但也接收秦法的束缚。在“臣邦人”只是“秦属”的非秦人之时,“臣邦君长”在法制身份上已经率先“秦化”,且享有以金钱赎重罪的特权。

设置属邦只是秦在民族地域的过渡性政策,最终目标是要实行郡县一元化。至迟在秦朝设置36郡之际,昭襄王长城内北地义渠的县道归入内史,巴地蛮夷在经过蜀巴郡的短暂过渡后独立设置巴郡,会稽郡也可能完成对百越蛮夷的统辖。故统一之后,在岳麓秦简律令中就只记录了独立于内史与郡之外的“陇西县道”,应是仍然由属邦管理,且与内史在襄武一带存在明白边界。随着秦始皇三十三年蒙恬的扩边,陇西郡与北地郡设立,秦最终完成了中央辖郡(含内史)的一元化过程,属邦也因不再辖有实土而成为完整的中央机构。

蛮夷地域郡县化以后,蛮夷的编户化就成了王朝统治的自然延长,也是蛮夷进入国度秩序的必定成果。本来的“臣邦”归入郡县之后,不能再保有“臣邦”之名,蛮夷只能依据其所处区域称为“徼中蛮夷”或“故塞徼外蛮夷”,本来的“臣邦君长”也只能称作“蛮夷君长”。依据张家山汉简和汉代史籍的记录,汉代有君长的蛮夷享有缴纳賨钱即免除徭赋的政策,但张家山汉简《奏谳书》记录南郡夷道的蛮夷大男子毋忧,由于不听都尉发屯而被判处腰斩,案件经由县、郡而至廷尉,虽然存在不赞成见,但最终毋忧还是比照编户民的身份受斩刑,而不是按《蛮夷律》论定无罪。这就意味着政府已经不愿认定他们可复除徭戍,而是试图以编户民看待。西北地域由于与匈奴特别的地缘关系,并有大批中原徙民,境内戎狄与徙民杂厝,编户化过程较之西南地域更快。北大汉简《苍颉篇》中虽然记有“戎狄给賨”、“狄署赋賨”,但更常见的则是戎狄与诸羌为汉守边、抵抗匈奴的记录,这是西北与西南少数民族不同的编户化门路,然而他们在入秦之初阅历属邦管理这一进程则是雷同的。

当越来越多的蛮夷成为王朝编户,被纳入国度赋役系统后,处所官吏致力于通过发展经济、流传教化,使之沾沐王化而变夷为夏。睡虎地秦简《语书》和岳麓秦简律令中有制止恶俗的规定,解释秦对长江中游蛮夷风气的移易相当看重,这也与秦始皇刻石“匡饬异俗”、“黔首改化,远迩同度”的精力高度契合。走马楼西汉简记录西汉中期长沙国蛮夷民户不出田租,五一广场东汉简牍中偶有蛮夷涌现,而长沙吴简中已不区分蛮夷与汉人编户。经过东汉循吏修教设礼,长沙平原地带的蛮夷在文化改革后根本华夏化,逐渐融入国度系统。自秦至汉,在边境地带少数民族中得以树立国度秩序,其最初的契机即是秦属邦的设置。

最后须要解释的是,本文对秦及汉初民族地域郡县化、蛮夷编户化过程的一些断定,由于史料所限,不可避免地存在必定推测的成分,有赖新材质的进一步发明作出验证。

(作者邹水杰,系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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