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