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一方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婚后双方共同支付购房款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
3、一方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部分购房款。婚后夫妻交足购房款的。婚前所支付的购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当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就补交房款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
4、一方婚前购买并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为个人财产。房屋应当归买受人所有。即此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