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无权代理的合同

无权代理所订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此类合同虽已成立。但由于其并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有效、抑或无效并不确定。而要待权利人行使法律赋予的追认权加以确定。若权利人追认则为有效。不追认则为无效。

因无权代理所订立合同被确定无效时需要责任相应的承担。主要包括要求无权代理一方进行返还。及赔偿因签订及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等。

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除规定相对人享有催告权以外。还应允许其享有撤销权。

所谓撤销权。指相对人在本人未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之前。可撤销其对无权代理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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