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包含;

1、诉讼离婚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

(2)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诉讼代理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不能表达真实意志的以外。仍因出庭。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3、受理条件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原告又起诉的。也不予受理;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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