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在省一级设立了“提刑按察使司”。其长官为按察使。正三品。
该机构的职能是司法和监察:
第一。监察:
也就是监督官员的业绩以及贪腐情况。可以检举属地的各级官员。甚至是布政使(明代省一级最高行政长官。跟按察使是同僚。没有统属关系)。
但是。对于官员的监察。按察使只抚检举权。没有处置权和重新任命的权利。
第二。司法:
明朝只在省一级设立了按察使司。虽然下面有分巡的官员。但是一般情况下。真正审理案件的还是县一级的县令之类。一般的民事案件县令就可以做主。稍微大一点的案件需要上报到按察使司审批。但是更大的案件。按察使司也无法处理。需要上报到刑部批准。
按察使司只能审批涉及到“徒刑”以下的案件。古代的徒刑就是流放。凡是涉及到流放及以上罪责的案件就需要报刑部批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