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血缘关系就要承担赡养义务 子女承担赡养义务时法律误区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这是民法典所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但现实生活中的情况复杂,对于一些法律误区,需要进行明确。

一、因父母子女关系所产生的赡养义务,并非单指自然血亲。

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具备血缘关系的父母子女关系。而除了自然血亲关系外,现实生活中还存在大量的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主要是指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法律上所承认的父母子女关系。法律拟制的亲属关系,确立依据是法律规定,而非血缘关系。但不论是否具备血缘关系,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来履行赡养义务。不能因为不具备血缘关系,而拒绝履行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所产生的赡养义务。

二、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间的婚姻状态变化,而发生变化。

实践中子女对父母的婚姻状态存在反对意见而拒绝履行赡养义务的案件大量发生。还有就是继子女因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的案件也大量存在。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对自己的婚姻有自主决定的权利,即婚姻自由。即使是子女对父母,也不能干涉婚姻自由,更不能以婚姻为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三、成年子女不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父母有权向人民法院请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成年子女不得以不继承财产、断绝关系等理由,拒绝承担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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