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债权(质权和留置权举例子)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权利人基于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要求特定的义务人做或不做某事的权利。

本文解读:

1.这篇文章的变化

该条源于《民法通则》第84条:“债是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或者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与以前的法律相比,本文界定了债的相对性,将债的客体界定为给付,并列出了法定债的种类。本条更简洁明了,立法技术更高。

2.规范的目的

该条例的目的是界定债权的概念。这一条是不完整的法律。

3.规范意义

第一,从形态上看,债权是以地位平等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为中心的一种物权。基于债权地位,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做或不做具体行为,而这些行为是否涉及不动产或动产等标的物,是不问的。与此不同的是,财产权必须是与特定客体或权利相关的财产权。没有这些对象,财产权就不会存在空。这样,财产权往往被简化为一个人对物的权利。

换句话说,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于特定人之间,所以债权或债务不仅是相对的,而且是人的,即在债务关系中,是债务人的特定主体对债权人的特定主体承担义务,债权只是针对债务人,既不自然地约束他人,也不直接负载于债务人的财产。简而言之,债权是指债务人的支付行为的财产权。债务人以外的财产虽然涉及到债权的实现,但与债权的存在无关。这种债权的人道性,是指只要特定的主体愿意受债务的约束,或者在法律的强制安排下,就可以凭空发生债权,从而初步产生债权,给债务人增加了义务,改变了当事人之间原有的关系。

其次,从效力的角度来看,该债权仅及于特定的债务人,通常不约束第三人。相对性的特征非常明显,属于相对权。物权可以涉及权利人以外的第三人,属于绝对权。

第三,从内容上看,债权是指请求债务人与否的行为,需要债务人的帮助才能实现,属于请求权。物权属于支配性权利,权利人无需他人帮助即可实现权利。

第四,从产生的角度看,债权的原因事实包括故意和法定两类。故意原因事实主要是合同,法定原因事实包括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需要注意的是,捐赠等单方承诺虽然也是意思自治的表现,但也可以产生债权。但由于这种行为往往对允诺人不利,所以对相对人并不不利。为了照顾允诺人的利益,对他也不算太苛刻。如果要成为债权原因,需要法律明确。基于此,单方面承诺可以归为“法律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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